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20號聲 請 人 李翠璣相 對 人 邱振慶
邱吳雲邱伊莉邱瑞亭邱大原債 務 人 邱越風即邱振泰之繼承人
邱美惠即邱振泰之繼承人邱美杏即邱振泰之繼承人邱沛慈即邱明才即邱振相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邱振隆、邱振泰、邱振相及相對人邱振慶於民國88年10月19日前向第三人趙永昌、陳祐元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及500,000元,共計1,5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分別為民國89年1月及89年2月,並以被繼承人邱振隆、邱振泰、邱振相及相對人邱振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1,500,000元抵押權為擔保(債權額比例:趙永昌3分之1、陳祐元3分之2),經登記在案。詎被繼承人邱振隆、邱振泰、邱振相及相對人邱振慶屆期未依約清償,又被繼承人邱振隆於98年12月24日死亡,其繼承人除邱杜秋桂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外,其餘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又邱杜秋桂於108年1月3日死亡,其繼承人除邱瑞亭、邱大原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外,其餘繼承人已聲明拋棄繼承;被繼承人邱振泰於94年7月11日死亡,其繼承人邱吳雲、邱越風、邱美惠、邱美杏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被繼承人邱振相於101年12月22日死亡,其繼承人除邱明才外,其餘已聲明拋棄繼承,又邱明才於107年7月5日死亡,其繼承人邱明倫、邱沛慈、邱伊莉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另第三人趙永昌、陳祐元將上開抵押權及債權讓與聲請人,並已辦理抵押權登記在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移轉契約書影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3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提出借據作為債權證明文件,該借據所載借款金額、債務清償日期,雖與登記之擔保債權總金額、清償日期不相符,惟在普通抵押權人聲請法院裁定拍賣抵押物之情形,因其抵押權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聲請人雖未提出與登記內容相符之債權證明文件,然於本件聲請得否准許之法定要件並無影響,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08年度司拍字第320號│├──┬────────────────┬────┬─────┤│ │土 地 坐 落│面 積│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區 ○○○段│813 │360.00 │600分之100││ ├───┴────┴───┴───┴────┴─────┤│ │所有權人:邱振慶,權利範圍600分之25 ││ │ 邱吳雲,權利範圍600分之25 ││ │ 邱伊莉,權利範圍600分之25 ││ │ 邱瑞亭,權利範圍6000分之125 ││ │ 邱大原,權利範圍6000分之125 │├──┼───┬────┬───┬───┬────┬─────┤│002 │臺南市○○區 ○○○段│813-1 │426.00 │32分之4 ││ ├───┴────┴───┴───┴────┴─────┤│ │所有權人:邱振慶,權利範圍32分之1 ││ │ 邱吳雲,權利範圍32分之1 ││ │ 邱伊莉,權利範圍32分之1 ││ │ 邱瑞亭,權利範圍64分之1 ││ │ 邱大原,權利範圍64分之1 │├──┼───┬────┬───┬───┬────┬─────┤│003 │臺南市○○區 ○○○段│813-7 │252.00 │全部 ││ ├───┴────┴───┴───┴────┴─────┤│ │所有權人:邱振慶,權利範圍4分之1 ││ │ 邱吳雲,權利範圍4分之1 ││ │ 邱伊莉,權利範圍4分之1 ││ │ 邱瑞亭,權利範圍8分之1 ││ │ 邱大原,權利範圍8分之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