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400號聲 請 人 鄭玉文即鄭坤水之繼承人相 對 人 林國中相 對 人 林炎州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林冬雨於民國①84年4月6日向第三人鄭坤水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民國84年10月6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500,000元抵押權為擔保(鄭坤水債權額比例全部),經登記在案;嗣於②84年9月15日向第三人鄭盧寶珠借款5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85年9月15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1,000,000元抵押權為擔保(鄭盧寶珠債權額比例2分之1),經登記在案。詎債務人林冬雨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又第三人鄭盧寶珠於87年12月8日將其抵押權及所擔保之債權讓與聲請人,並已辦理抵押權登記在案,嗣第三人鄭坤水死亡,其抵押權及所擔保之債權由聲請人繼承並已辦理抵押權登記在案,又債務人林冬雨亦於88年12月14日死亡,其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以繼承為由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林國中、林炎州,聲請人並於98年間訴請相對人林國中、林炎州二人連帶返還借款,並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469號民事判決勝訴確定在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謄本14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特別約定事項影本各2件、收據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本院98年度訴字第469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08年度司拍字第400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編號├───┬────┬───┬──┼────┤權利範圍││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 │├──┼───┼────┼───┼──┼────┼────┤│001 │臺南後○ ○○區 ○○○段│242 │978.11 │18分之1 ││ ├───┴────┴───┴──┴────┴────┤│ │所有權人:林國中,權利範圍36分之1 ││ │ 林炎州,權利範圍36分之1 │├──┼───┬────┬───┬──┬────┬────┤│002 │臺南後○ ○○區 ○○○段│250 │703.93 │18分之1 ││ ├───┴────┴───┴──┴────┴────┤│ │所有權人:林國中,權利範圍36分之1 ││ │ 林炎州,權利範圍36分之1 │├──┼───┬────┬───┬──┬────┬────┤│003 │臺南後○ ○○區 ○○○段│262 │28.48 │18分之1 ││ ├───┴────┴───┴──┴────┴────┤│ │所有權人:林國中,權利範圍36分之1 ││ │ 林炎州,權利範圍36分之1 │├──┼───┬────┬───┬──┬────┬────┤│004 │臺南後○ ○○區 ○○○段│263 │835.81 │18分之1 ││ ├───┴────┴───┴──┴────┴────┤│ │所有權人:林國中,權利範圍36分之1 ││ │ 林炎州,權利範圍36分之1 │├──┼───┬────┬───┬──┬────┬────┤│005 │臺南後○ ○○區 ○○○段│281 │6.67 │18分之1 ││ ├───┴────┴───┴──┴────┴────┤│ │所有權人:林國中,權利範圍36分之1 ││ │ 林炎州,權利範圍36分之1 │├──┼───┬────┬───┬──┬────┬────┤│006 │臺南後○ ○○區 ○○○段│285 │8.71 │18分之1 ││ ├───┴────┴───┴──┴────┴────┤│ │所有權人:林國中,權利範圍36分之1 ││ │ 林炎州,權利範圍36分之1 │├──┼───┬────┬───┬──┬────┬────┤│007 │臺南後○ ○○區 ○○○段│286 │3.58 │18分之1 ││ ├───┴────┴───┴──┴────┴────┤│ │所有權人:林國中,權利範圍36分之1 ││ │ 林炎州,權利範圍36分之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