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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司拍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78號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相 對 人 愛客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自修債 務 人 高絲旅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日記股份有限公司兼上 二 人法定代理人 徐豪雄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愛客發有限公司於105年5月1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及債務人高絲旅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日記股份有限公司、徐豪雄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之租金、貨款、價金、手續費、借款、墊款、保證、票款、損害賠償、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之費用所生債權,設定新臺幣(下同)4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5年5月1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後於107年5月30日變更擔保債權總金額為48,000,000元,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愛客發有限公司及債務人高絲旅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日記股份有限公司、徐豪雄於107年5月30日共同簽發票面金額48,000,000元、到期日108年2月11日之本票1紙,詎相對人及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尚積欠28,672,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1件、其他約定事項影本2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1件、本票影本1件、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2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愛客發有限公司及債務人高絲旅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日記股份有限公司、徐豪雄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愛客發有限公司及債務人高絲旅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日記股份有限公司、徐豪雄,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相對人愛客發有限公司及債務人高絲旅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日記股份有限公司、徐豪雄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08年度司拍字第78號│├──┬────────────────┬────┬───────┤│ │土 地 坐 落│面 積│ ││編號├───┬────┬───┬───┼────┤權 利 範 圍││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區 ○○○段│394 │2032.03 │30000分之1041 ││ ├───┴────┴───┴───┴────┴───────┤│ │因分割增加地號:394-1地號。 │├──┼───┬────┬───┬───┬────┬───────┤│002 │臺南市○○○區 ○○○段│394-1 │8.19 │30000分之1041 │└──┴───┴────┴───┴───┴────┴───────┘┌──────────────────────────────┐│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78號│├──┬─┬──────┬────┬────┬─────┬──┤│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 │建│ │ │ ├─┬─┬─┤權利││ │ │ │ │主要建築│六│合│面│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 │ │ │材 料 及│ │ │ │ ││ │號│ │ │ │ │ │單│範圍││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 │├──┼─┼──────┼────┼────┼─┼─┼─┼──┤│001 │24│臺南市中西區│臺南市中│11層樓房│69│69│平│全部││ │0 │西門路二段12│西區保西│鋼筋混凝│4.│4.│方│ ││ │ │0號六樓之1 │段394地 │土造 │36│36│公│ ││ │ │ │號 │ │ │ │尺│ │├──┴─┴──────┴────┴────┴─┴─┴─┴──┤│共有部分:保西段234建號,權利範圍0分之0 │├──┬─┬──────┬────┬────┬─┬─┬─┬──┤│002 │24│臺南市中西區│臺南市中│11層樓房│74│74│平│全部││ │1 │西門路二段12│西區保西│鋼筋混凝│5.│5.│方│ ││ │ │0號六樓之2 │段394地 │土造 │40│40│公│ ││ │ │ │號 │ │ │ │尺│ │├──┴─┴──────┴────┴────┴─┴─┴─┴──┤│共有部分:保西段234建號,權利範圍0分之0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19-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