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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司聲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00號聲 請 人 周澄代 理 人 黃福雄律師

王吟吏律師相 對 人 林志隆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權返還請求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捌萬零伍佰柒拾陸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股權返還請求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62號民事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此經本院調閱前揭卷宗查明屬實。前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因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517,000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80,576元,已由聲請人先行墊付,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280,576元,並應依前開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後,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秦建華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19-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