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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司聲字第 6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661號聲 請 人 蘇明道律師即蔡國雄之遺囑執行人相 對 人 蔡宗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萬捌仟玖佰壹拾貳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經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31號民事判決准予塗銷,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本件相對人)負擔而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及聲請人所提出之計算書與單據審查後,當事人間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慧玲計算書:

┌───────┬─────┬─────────────────────────────────┐│項目 │金 額│備 註 ││ │ (新臺幣) │ │├───────┼─────┼─────────────────────────────────┤│第一審裁判費 │88,912元 │由聲請人預納 │├───────┼─────┼─────────────────────────────────┤│合計 │88,912元 │一、依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31號民事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本件││ │ │ 相對人)負擔。 ││ │ │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88,912元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19-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