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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司聲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61號聲 請 人 台南市第100期北安(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王秀緞相 對 人 林鄭明月

鄭明珠鄭明雀鄭順富鄭順益鄭吳双鳳鄭順東施喬凡施侑育施歆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差額地價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貳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規定即明。

二、查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差額地價事件,前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095號民事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該事件訴訟費用僅有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7,829元(含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已由聲請人先行墊付,業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依職權調取前開卷宗查驗無誤。故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27,829元,爰依前開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蕭伊舒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19-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