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司聲字第 7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781號聲 請 人 邱炳岳

邱敏鐘相 對 人 邱世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肆仟貳佰貳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規定即明。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前經本院民國108年3月20日107年度訴字第613號民事判決原告(即聲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嗣兩造均不服提起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108年9月17日108年度上字第156號民事判決兩造上訴均駁回,且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惟原告對第二審判決仍不服提起上訴,再經臺南高分院108年11月11日108年度上字第156號民事裁定將原告之上訴駁回,並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前述事實,業經本院司法事務官調閱上開民事卷宗查核無誤。而依前述歷審民事裁判主文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內容,聲請人已預納而得向相對人請求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訴訟費用(第二、三審訴訟費用均由預納費用之當事人自行負擔)。而與聲請人提出之費用計算書、繳費單據核對後,計得聲請人於第一審先行墊付之訴訟費用為新臺幣(下同)44,220元(詳「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此筆聲請人先行墊付之訴訟費用,即應由相對人負擔,並由相對人全額給付予聲請人。爰依前開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蕭伊舒┌─────────────────────────────┐│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金 額│備 註││ │(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38,620元│由聲請人於107年4月9日預納。 │├──────┼────┼─────────────────┤│複丈費及建物│ 5,600元│由聲請人預納。於107年5月16日、107 ││測量費 │ │年6月13日分別預納4,800元、800元。 │├──────┼────┼─────────────────┤│合 計│44,220元│-----------------│└──────┴────┴─────────────────┘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0-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