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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司聲字第 7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794號聲 請 人 林景芳相 對 人 林桂民相 對 人 邱曾秋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轉讓行為等無效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參仟玖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規定即明。

二、查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轉讓行為等無效事件,前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350號民事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該事件訴訟費用僅有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900元,已由聲請人先行墊付,業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依職權調取前開卷宗查驗無誤。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13,900元,爰依前開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建中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0-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