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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司輔宣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輔宣字第1號聲 請 人 劉邦湧受輔助宣告人 劉邦堯關 係 人 劉明哲上列聲請人選任受輔助宣告人之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關於「…受輔助宣告人劉哲堯辦理本件遺產…」(即裁定第2頁第12行)之記載,應更正為「…受輔助宣告人劉邦堯辦理本件遺產…」。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怡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 記 官 林木村

裁判日期:2019-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