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1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盧貞秀相 對 人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上列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派黃逸豪律師為相對人隆大鋼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隆大鋼業有限公司(下稱隆大公司)尚滯欠營利事業所得稅,但相對人為一人公司,業經登記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以府經工商字第10506642580 號函核准解散登記在案,前曾選任公司唯一股東邱崑明為清算人,但邱崑明於民國107 年9 月25日逝世,其因離婚而無配偶,第一及三順位繼承人均聲請拋棄繼承,其餘順位繼承人均已歿,故無法依公司法第80條規定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復無其他董事或股東會可擔(選)任清算人,公司章程亦未規定清算人,致聲請人無法送達相關稅捐文書,影響稅捐稽徵。爰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鈞院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第81條規定選派清算人,以續行相關程序等語。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 條之規定。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 、第32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上開聲請意旨,業經其提出臺南市政府105 年12月6日府經工商字第10506642580 號函文、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相對人股東同意書、相對人章程、死亡登記申請書資料查詢清單5 份、本院家事法庭108 年3 月26日南院武家君107 年度司繼字第3431號函文、繼承系統表、本院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公告3 份、本院108 年4 月19日函文等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至37頁),經核與其所述相符,堪信其主張為真實。又相對人之公司章程對選任清算人並無特別規定,亦有相對人章程附卷可參。相對人雖曾選任邱崑明為清算人,惟邱崑明已於107 年9 月25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或已歿,致無從互推一人行之,其後相對人股東會亦未另選任清算人。則聲請人以其為利害關係人,聲請本院選派清算人,以處理相對人之未了結稅捐事務,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經本院依職權函詢臺南市律師公會提供願任清算人名冊,認黃逸豪律師具有專業法學知識及執業經驗,應有相當能力處理清算事務,以其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核屬適當。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