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1號聲 請 人 黃逸豪律師即隆大鋼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選派隆大鋼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展延至民國一一0年一月二十二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334 條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亦有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108 年6 月28日經法院選派就任隆大鋼業有限公司清算人,該裁定於108 年7 月22日確認,此有該裁定及裁定確定證明書附卷可稽,故依法聲請人應於
109 年1 月22日前完結清算。然聲請人具狀申敘理由表示:因隆大鋼業有限公司債權債務關係尚未清理完結,故聲請人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程序,為此請求展延清算完結期限6個月等語。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