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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司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字第13號聲 請 人 陳宏義律師(即正喬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報正喬科技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正喬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正喬公司)所有:⑴坐落臺南市○○區○○段○000號、999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全部)及其上同段338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路000巷00號建物;暨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00○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執字第31480號拍定,正喬公司及所有普通債權人可分配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0元、⑵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兩輛,業已由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逕行註銷牌照,該兩部車輛殘值亦均應認定為0元。至此,正喬公司原有之全部財產,均已不屬正喬公司所有。又本件已知之債權人均已參與上開不動產之拍賣分配,且普通債權人受分配金額均為0元,是聲請人即清算人為公示催告並通知債權人已無任何實益。準此,正喬公司最後資產變現後已分配予各優先債權人,清算程序應已完結,清算人原應造具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惟正喬公司之唯一股東兼董事游凱博已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並無股東及監察人,以上各項表冊無法送交股東會承認,爰聲報正喬公司清算完結等語。

二、按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後15日內,造具結算表冊,送交各股東,請求其承認,如股東不於一個月內提出異議,即視為承認;但清算人有不法行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92條定有明文。蓋因清算人與公司間之關係,既係委任關係,則於委任關係終止時,應明確報告其處理委任事務之顛末(民法第540條規定參照),故公司法乃求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後15日內,造具結算表冊,送交各股東,請求其承認,藉以保護股東之利益。又按公司清算人依公司法第93條第1項、第331條第4項規定,向法院所為清算完結之聲報,在性質上屬商事非訟事件,僅屬備案性質,法院准予備查,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公司是否清算完結,仍應視其已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21號、89年度台抗字第388號裁定意旨參照)。而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其公司人格始能認為已消滅。否則,如清算公司尚有債務未為清償,法院即對清算完結之聲報准予備查,將造成清算人「形式上」已清算完結使法人人格消滅之表徵,其結果甚易導致債權人誤認為已無從對該清算公司進行追償,顯非法理之平。為慎重計,94年2月5日修正之非訟事件法第180條增訂應由清算人造具經股東承認之結算表冊,以書面向法院為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由法院及時、適當之介入審查監督,以達保護公司債權人,防止糾紛再起之目的。又法院受理呈報清算終結之商事非訟事件,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2條第1項(修正前第16條)、第36條第1項(修正前第20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84年臺抗字第457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故法院依據清算人依法附具之結算表冊文件,以及法院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證據所得之資料(例如:函各稅捐機關,查明清算公司有無欠稅等),作形式審查,倘已可審認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程序,認不符清算終結之要件時,即不得准予備查,應以裁定駁回清算完結之聲報,由清算人繼續完成清算事務。

三、經查,正喬公司為一人公司,其唯一之股東游凱博已於民國107年1月14日死亡,且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有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304號卷可稽。依前揭說明,清算人與公司間之關係屬委任關係,則於委任關係終止時,受任人應明確報告其處理委任事務之顛末,故公司法乃求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後15日內,造具結算表冊,送交各股東,請求其承認,藉以保護股東之利益。而本件正喬公司之唯一股東游凱博雖已死亡,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而處於繼承人有無不明之狀態。是有關前揭公司法第92條股東結算表冊之承認,自應向法院聲請指定游凱博之遺產管理人後向該遺產管理人為之,以落實公司法對股東利益保障之意旨。準此,本件聲請人未踐行公司法第92條將結算表冊請求股東承認之程序,自難認清算事務已經完結,聲請人呈報清算完結請准予備查之聲請,自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3-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