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字第20號聲 請 人 蘇冠州(即蘇梁秀梅承受程序人)
蘇秀雄(即蘇梁秀梅承受程序人)
蘇冠翰(即蘇梁秀梅承受程序人)
蘇冠禎(即蘇梁秀梅承受程序人)
住○○市○區○○○路○段000號00樓 之0蘇晏代(即蘇梁秀梅承受程序人)
陳碧雲共 同代 理 人 卓家立律師
陳彥廷律師相 對 人 東誠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丁裕代 理 人 莊志剛律師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鐘大清會計師派任相對人公司擔任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 由
一、按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但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之裁定,不在此限,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前依聲請人之聲請,裁定選派鐘大清會計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惟原聲請人蘇梁秀梅業已死亡,過世為安,再涉入訟爭非其所願,聲請人等幾經思考,決定撤回本件選派檢查人聲請,並聲請准予解任原指派檢查人等語
三、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9年3月9日依原聲請人蘇梁秀梅及陳碧雲之聲請,以108年度司字第20號裁定選派鐘大清會計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自103年起至今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宗查明無訛。聲請人既具狀表示欲撤回選派檢查人之聲請,並聲請解任鐘大清會計師之檢查人職務,顯見聲請人已無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