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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司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8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盧貞秀相 對 人 金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派林瑞成律師為相對人金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未自行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05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經核定稅額合計……12萬8887元……該公司登記之董事監察人任期已於99年12月20日屆滿……經濟部……限期該公司……完成改選董事、監察人變更登記,惟逾期未辦理……經濟部……通知該公司全體董事、監察人職務自100年2月26日起已當然解任……該公司業經……廢止登記……復查無……聲報清算人就任之案件……致聲請人無法送達營利事業所得稅等相關稅捐文書,爰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狀請……裁定如聲請事項」(見本院108年度司字第8號民事聲請事件卷宗〔下稱院卷〕第11頁至第12頁)等語。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第322條定有明文。

三、查相對人業經中央主管機關(即經濟部)廢止登記,無董事可為清算人,亦無法依公司法規定或章程或由股東會選任清算人,迄今仍未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另聲請人因係稅捐稽徵機關而為利害關係人等情,有金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1份、金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影本1份、經濟部函影本2份、金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1份、臺南市政府函影本1份、本院108年2月26日南院武民河字第1080008092號函影本1份、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申報核定通知書影本1份、105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未申報核定通知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見院卷第13頁至第15頁、第17頁至第21頁、第23頁至第25頁、第27頁、第29頁至第30頁、第31頁、第33頁、第34頁),應堪認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核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本院參酌臺南律師公會所提供律師名冊後,認林瑞成律師具有專業法學知識及執業經驗,應有相當能力處理清算事務,另林瑞成律師經本院徵詢後亦表示有意願擔任清算人,爰選派林瑞成律師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9-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