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全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林婉玲相 對 人 林婉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扣押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四日所為之一0六年度全字第六一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06年度全字第61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一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假扣押民事聲請事件卷宗後查證屬實。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法條之規定,本院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