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全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代 理 人 郭子維相 對 人 謝政憲
謝竹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扣押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2日所為之105年度簡抗字第14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05年度簡抗字第14號裁定准予假處分乙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假處分民事聲請事件卷宗後查證屬實。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處分之裁定,依上開法條之規定,本院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前段、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