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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全聲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全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劉富花相 對 人 施裕祥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六年度全字第二六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前因聲請人擅自將相對人借聲請人名義登記之保險契約解約,導致相對人受有保單利益損害之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857 號,下稱本案),相對人曾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全字第26號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裁定(下稱原裁定),惟嗣後兩造業已達成協議,相對人同意不再向聲請人請求本案判決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之金額及訴訟費用,並同意撤銷原裁定,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07 年度司家移調字第1 號調查筆錄影本1件為證,足見上開原裁定命假扣押之情事已變更,相對人已無對聲請人假扣押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聲請撤銷原裁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裁判日期:2019-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