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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勞訴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0號上 訴 人 璟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森源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南仁間因108年度勞訴字第10號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25,5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裁判日期:2019-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