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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勞訴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68號上 訴 人 梁靜梅

林進丁陳啓方吳嘉昌朱信龍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璟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價額分別如附表之「訴訟標的價額」欄所示,原應各徵收如附表之「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欄所示之第二審裁判費,然上訴人係因請求給付工資而涉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其裁判費暫免徵收2 分之1 ,是上訴人於本件訴訟各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應如附表之「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欄之金額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玉茹┌────────────────────────┐│附表:(單位:新臺幣) │├──┬───┬──────┬─────┬────┤│編號│上訴人│訴訟標的價額│原應徵收第│應繳第二││ │ │ │二審裁判費│審裁判費│├──┼───┼──────┼─────┼────┤│ 1 │梁靜梅│393,297元 │6,450元 │3,225元 │├──┼───┼──────┼─────┼────┤│ 2 │林進丁│684,948元 │11,235元 │5,618元 │├──┼───┼──────┼─────┼────┤│ 3 │陳啓方│324,697元 │5,295元 │2,648元 │├──┼───┼──────┼─────┼────┤│ 4 │吳嘉昌│351,135元 │5,790元 │2,895元 │├──┼───┼──────┼─────┼────┤│ 5 │朱信龍│604,584元 │9,915元 │4,958元 │└──┴───┴──────┴─────┴────┘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等
裁判日期:2019-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