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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勞訴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6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永華春育樂有限公司

永華春天有限公司共 同法定代理人 蒲宣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榮宗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 年3 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65,727 元及352,8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 及5,7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裁判日期:2020-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