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簡字第2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吳怡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侵害繼承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8,0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鈺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龔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