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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家繼訴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4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柏閎

黃春達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寶珠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7,830元【計算式:附表所示遺產總價額9,378,300×原告即被上訴人特留分比例1/10=937,83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鈺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龔惠婷附表:

┌─┬──────────────────┬────┬───────┐│編│遺產明細 │權利範圍│依土地公告現值││號│ │ │或建物課稅現值││ │ │ │計算之價額 ││ │ │ │(新臺幣:元) │├─┼──────────────────┼────┼───────┤│1 │臺南市○○區○○段○○○○○號土地 │8分之1 │ 412,087 │├─┼──────────────────┼────┼───────┤│2 │臺南市○○區○○○段○○○○○號土地 │2分之1 │3,987,815 │├─┼──────────────────┼────┼───────┤│3 │臺南市○○區○○○段○○○○○號土地 │8分之1 │3,809,471 │├─┼──────────────────┼────┼───────┤│4 │臺南市○○區○○○段○○○○○號土地 │8分之1 │1,019,427 │├─┼──────────────────┼────┼───────┤│5 │臺南市○○區○○里0鄰0000000號房屋│100000分│ 149,500 ││ │ │之33333 │ │├─┴──────────────────┴────┼───────┤│ 總計 │9,378,300 │└─────────────────────────┴───────┘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9-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