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43號上 訴 人 羅祈林
一、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明坤間請求給付特留分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為其敗訴之判決,遵期提起上訴到院,但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程式尚有不合,應命補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上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爰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書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