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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家繼訴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43號上 訴 人 羅祈林

一、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明坤間請求給付特留分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為其敗訴之判決,遵期提起上訴到院,但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程式尚有不合,應命補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上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爰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書婷

裁判案由:給付特留分
裁判日期:2019-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