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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家繼訴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43號上 訴 人 羅祈林被上訴 人 羅明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特留分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復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為其敗訴之第一審判決,遵期提起第二審上訴,但未據繳裁判費,上訴程式尚有不備。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2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由上訴人本人於108年9月18日收受,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及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是本件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書婷

裁判案由:給付特留分
裁判日期:2019-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