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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家繼訴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63號原 告 李仁杰

李仁惠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商桂丹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複代理 人 許婉慧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炫辰即李翎瀚、陳紅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原僅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各48萬5,895元,嗣本件訴訟進行中,原告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擴張訴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各115萬7,863元,及自108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經核原告擴張聲明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31萬5,726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96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0,680元,原告應再補繳13,288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擴張之訴部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鈺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龔惠婷

裁判日期:2019-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