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家繼訴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75號原 告 張阿雪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榮龍、張振東間請求返還特留分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陸佰玖拾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復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核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88,133元(8,928,800÷6=1,488,133,元以下四捨五入);訴之聲明第二、三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488,133元(8,928,800÷12×2=1,488,133,元以下四捨入);訴之聲明第四項訴訟標的價額為(8,928,800÷6=1,488,133,元以下四捨五入);訴之聲明第五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16,000元(51,400+64,600=116,000),以上合計訴訟標的價額為4,580,3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441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5,751元裁判費,原告尚應繳納30,690元。

三、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佳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裁判案由:返還特留分等
裁判日期:2019-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