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家聲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58號聲 請 人 杜忠義

杜文雄共 同代 理 人 陳慈鳳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杜坤再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杜文雄新臺幣18萬2,837 元,及自民國108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應自民國108 年8月1日起,至聲請人杜忠義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聲請人杜忠義扶養費新臺幣7,152元,如有不足1 月者,依當月實際日數與當月天數之比例計算,如遲誤1期未履行者,其後12期視為亦已到期(若不足1 期者,則至聲請人杜忠義死亡之日止)。

程序費用新臺幣3,500 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杜忠義為聲請人杜文雄及相對人之父,聲請人杜忠義前於民國103 年間,因中風臥床至今,已無謀生能力,又無存款可支應其生活,現名下僅有自住房屋持份二分之一而已。聲請人杜忠義現雖每月領有中低收老人津貼新臺幣(下同)3,731 元及臺南市政府核發之中石化汙染受害居民補助款1,814 元,仍不足以支付其生活之必要費用及目前在裕康美老人長期照顧中心之費用,因此有請求3 名子女即聲請人杜文雄、相對人及長女杜秀月共同負擔其生活費用之必要。

(二)相對人於106年8月份起,因生意失敗積欠許多債務,為躲債而離家至今,與家人完全失去聯繫,因此,聲請人杜文雄請求相對人給付代墊費用18萬2,837元,詳述如下:

1.自106年8月起至107年4月止,雇傭外勞費用3分之1,共計9個月,每月6,972元,總計6萬2,748元【計算式:(每月外勞之薪資1萬7,952元+安定費2,000元+健保費965元)÷3人=6,97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6,972元×9個月=6萬2,748元】。

2.107年5月,外勞之薪資所得稅金6%,共計1萬1,400元,外勞返國之機票費用9,400 元,給予外勞之特休假14天折算薪資給付,共計7,392 元(計算式:528元×14天),5月份薪資7,392 元(計算式:528 元×14天),仲介服務費1,500元,以上總計3萬7,084元,相對人應負擔3分之1即1萬2,361元。

3. 107 年5月7日起,至108年7月31日止代墊聲請人杜忠義於

裕康美老人照護中心之費用,107 年5月7日至107年5月31日,相對人應負擔7,600 元【計算式:(養護費用20,800元及尿布2,000 元)÷3人=7,600元】,107 年6月1日至

108 年7月31日,相對人應負擔10萬0,239元【計算式:(每月養護費用25,000元+尿布2,000元-津貼5,545元)÷3人=7,152 元,7,152元×14個月=10萬0,128元】,以上合計為10萬7,728元。

4.以上共計:6萬2,748元+1萬2,361元+10萬7,728元=18萬2,837元。

(三)相對人應自108 年8月1日起,至聲請人杜忠義死亡之日止,每月支付聲請人杜忠義之扶養費用7,152元【計算式:

(每月養護費用2 萬5,000元+尿布2,000元-津貼5,545元)÷3 人=7,152元】,以維持聲請人之必要生活及養護費用。

二、相對人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

(一)聲請人杜忠義主張其需受人扶養,無法自己維持生活,其扶養費應由聲請人杜文雄、相對人及關係人杜秀月各依3分之1 比例分擔等情,業據聲請人杜忠義提出戶籍謄本為憑,且聲請人杜忠義於106、107年均無所得及財產,有聲請人杜忠義106、107年度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可認定為真。

(二)聲請人杜忠義主張相對人應自108 年8月1日起,至聲請人杜忠義死亡之日止,每月支付聲請人杜忠義之扶養費用7,

152 元等情,業據其提出裕康美老人照護中心之費用收據為憑,應屬可信,本院認為聲請人杜忠義每月所需扶養費用為2萬1,455元(計算式:養護費用2萬5,000元+尿布2,000元-津貼5,545元=2萬1,455元),由聲請人杜文雄,關係人杜秀月及相對人依前開比例分擔,即相對人應負擔7,152 元(計算式:2萬1,455元÷3人=7,15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核屬適當,故聲請人杜忠義請求相對人應自108年8月1日起至其死亡之日止,按月給付7,152元,應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聲請人杜文雄主張相對人自106年8月份起至108年7月31日均未給付聲請人杜忠義之扶養費用,請求相對人返還代墊費用18萬2,837 元等情,業據其提出雇用外勞契約書影本、相關費用收據、仲介公司收費單影本、裕康美老人照護中心費用收據為憑,堪信聲請人杜文雄之主張為真實。從而,聲請人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相對人返還聲請人杜文雄自106年8月1日至108年7月31日代墊之扶養費18萬2,837元,及自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睿亭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裁判日期:2019-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