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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家聲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59號聲 請 人 黃春達上列聲請人因與黃寶珠、黃吉締、黃柏閎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請求交付本院一0八年度家繼訴字第四十號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九日開庭錄音光碟之聲請駁回。

聲請人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提出聲請,本院書記官將定期會同聲請人播聽上開言詞辯論期日之開庭錄音光碟,但聲請人不得另行錄音,僅得另行筆記錄音光碟內容。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黃寶珠、黃吉締、黃柏閎間之108年度家繼訴字第40號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業於本院審理中,為查閱當事人之言論及證人之證詞以備下次開庭辯論之用,爰聲請自費交付本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40號事件於民國108年7月29日審理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參諸前開規定立法理由,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除聲請人應敘明聲請閱覽所欲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外,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次按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家事事件法第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在庭之人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自行錄音、錄影;未經許可錄音、錄影者,審判長得命其消除該錄音、錄影內容;審判長為前項許可時,應審酌錄音、錄影目的及對法庭程序進行之影響,並得徵詢其他在庭之人意見,但有依法不公開法庭審理或其他不適宜情形者,不應許可;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司法院所頒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3條、第8條第1項分別亦有明定。綜觀上述規定意旨,因家事事件涉及當事人間不欲人知之私密事項,為保護家庭成員之隱私、名譽及家庭倫理,故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為原則,僅於法律明定之例外情形,始由審判長或法官准許旁聽,且不得自行錄音、錄影,以使開庭之情形能予保密。因此,有關家事事件之法庭錄音內容,基於保障當事人及關係人之隱私權,須以聲請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且持有法庭錄音光碟與其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性,並於聲請時敘明理由,始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40號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之當事人,係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陳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為查閱當事人之言論及證人之證詞以備下次開庭辯論之用,堪認聲請人就所欲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而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乙節,已為敘明;惟本件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係家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規定其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為原則,為保護家庭成員之隱私、名譽及家庭倫理,避免當事人藉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而將開庭情形外洩,本件仍不宜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另為兼顧聲請人核對當事人及證人當庭言論以為訴訟上之攻防準備,爰酌定本件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可由書記官定期會同聲請人播聽開庭錄音光碟。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交付開庭錄音光碟雖不予准許,惟聲請人仍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提出聲請,本院書記官將定期會同聲請人播聽108年度家繼訴字第40號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於108年7月29日之開庭錄音光碟,但聲請人不得另行錄音,僅得另行筆記錄音光碟內容。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鈺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龔惠婷

裁判日期:2019-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