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家調裁字第 1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調裁字第180號聲 請 人 張棋誠相 對 人 張水泉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⒈聲請人乙○○對於相對人甲○○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

⒉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為兩造不得處分之事項,然聲請人主張對於相對人有免除扶養義務之事實存在,為相對人所不爭執,並經兩造依據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項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此有民國108年12月9日合意程序筆錄在卷可稽,本院自應依前揭規定為裁定。

二、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民法第1114條第1款固有明文。惟按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與聲請人之母親盧素卿並無婚姻關係,二人於77年間交往,聲請人之母親翌年生下聲請人,不久即因車禍去世,而當時相對人尚在監服刑,故聲請人係由祖父母扶養。嗣相對人出獄後,於81年3月17日始認領聲請人,此觀相對人之戶籍謄本記載戶籍地為台南監獄所在地即明。聲請人於嬰兒至成長期間。相對人因長年施用、販賣毒品而入出監獄,從聲請人懂事後,祖父母在世前,時常聽祖父母稱相對人又因毒品案件一直在監服刑,幾乎不在家,亦從來沒有從事正當工作,遑論扶養照顧聲請人。現相對人復又因毒品案件執行完畢出獄,時常因無資金購買毒品而不段向聲請人騷擾及索取金錢,其不斷施用及販賣毒品,害人害己,係自食惡果而屬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爰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之規定,請求免除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等語。

四、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應予裁定免除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

㈠聲請人之陳述,並提出兩造戶籍謄本為證,可信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對於相對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

㈡相對人為58年次,雖未達法定退休年齡,但因罹患僵直性脊

椎炎,平日僅能打零工,每月薪資加計受領之身心障礙津貼合計約7千元,仍不足維持生活,常須向聲請人索討金錢乙節,除據聲請人到庭陳述在案,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無勞保記錄,名下無財產,最近一年所得僅7,880元,係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期間之作業收入,此有勞保投保紀錄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是以相對人之財產及所得收入狀況,顯不足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花費,其有受聲請人扶養需要乙節,堪予認定。

㈢然據聲請人主張:其出生前相對人已入監服刑,出獄後,因

長年施用或販賣毒品,頻繁入出監獄,生母於幼年即因車禍亡故,聲請人從嬰兒至成長期間,係由祖父母、姑姑及嬸嬸等人扶養,相對人幾乎不在家,亦未曾從事正當工作,遑論扶養照顧聲請人乙節,雖僅提出本院103年審簡字第7號判決供參。但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之全國前案紀錄及在監在押簡表,相對人於77年12月9日因竊盜罪入監(聲請人係00年0月00日生),於78年12月1日出監;80年8月14日因殺人未遂入監,於81年11月5日假釋出監;87年6月25日至87年12月15日因毒品案於看守所進行勒戒及強制戒治;87年12月23日至99年10月26日,再入監服刑;101年3月26日至102年2月23日再因毒品案進行勒戒及強制戒治;103年7月30日至107年6月16日因毒品案入監服刑等情狀,核與聲請人上述事實相符,可信為真正。

㈣兩造復於調解期日製作合意程序筆錄,對於下列事實不爭執:

⒈相對人自聲請人出生起,即未照顧、扶養聲請人,皆由其祖父母扶養至成年。

⒉聲請人從事運輸業,月收入3、4萬元,已婚,尚未生育子女

,須負擔家計,每月已支付相對人生活費3,000元,已無餘力再多支付相對人生活所需其餘費用。

㈤另據證人即聲請人之姑姑丙○○證稱:…聲請人還沒有出生

的時候,我哥哥就被關,聲請人的母親跟我哥哥並沒有結婚,生下來就把小孩子留在我們家,聲請人的媽媽大概在一歲左右才離開,離開之後就沒有再回來,聲請人母親何時過世我也不清楚,聲請人就由我跟我父母一起照顧。我是等到結婚的時候才沒有幫忙照顧聲請人,印象中聲請人當時應4、5歲左右。之後就是由我父母親把他扶養長大。(問:相對人執行完畢,是否有負起扶養聲請人的義務?)…聲請人從國小的時候就自己開始想辦法賺錢,他去參加廟會跳鼓陣。我哥哥都沒有盡到任何扶養義務。我哥哥回來之後都沒有工作,而且還向父母親拿錢。(問:相對人是否有幫忙接送聲請人上下學或者是準備三餐?)都沒有。(問:聲請人教育程度為何?學費何人負擔?)大概國中一年級就沒有念了,他自己賺錢還有我爸媽負責。…他一直很獨立,有賺到錢還會拿給我父母親等語,有本院109年2月4日訊問筆錄附卷可參。

㈥綜上調查,相對人雖未達退休年齡,但因罹患僵直脊椎炎,

且長年吸毒,身體狀況不佳,名下又無財產,所得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可認有受聲請人扶養需要。但相對人於聲請人出生前即入監服刑,出獄後又因殺人未遂、懲治盜匪及毒品等案件,反覆入出監獄。聲請人於嬰兒至國小階段,由證人丙○○及祖父母共同照顧及扶養,國中時期開始自立生活直至成年。相對人未曾扶養及照顧聲請人,對於聲請人未盡扶養義務之情節核屬重大。從而,聲請人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之規定,請求免除對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書婷

裁判日期:2020-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