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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家財訴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財訴字第1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2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酌定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500,619元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3,923元。以上合計應徵收上訴費用24,9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分別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裁判日期:2020-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