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151號抗 告 人 廖○萍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瑋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抗告人就本院民國108年10月8日第一審判決關於酌定扶養費部分提起抗告,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賴佳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151號抗 告 人 廖○萍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瑋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抗告人就本院民國108年10月8日第一審判決關於酌定扶養費部分提起抗告,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賴佳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