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33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信宏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如栩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3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確認婚姻無效等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分別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