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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婚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43號被 告即反訴原告 乙○○(Kim Beom Soon)訴訟代理人 周元培律師

龔盈瑛律師原 告即反訴被告 甲○○ (住居所詳卷,保密)訴訟代理人 謝佳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反訴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108年9月2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查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兩造另件在大韓民國法院之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茲上開外國法院判決業已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停止訴訟裁定撤銷。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