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4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即反訴原告 首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鼎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08年度建字第47號請求給付違約金罰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2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