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47號附帶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國軒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律師上列附帶上訴人即反訴被告與附帶被上訴人即反訴原告首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罰款等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9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