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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建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4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英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子傑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冠雄間確認合建契約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3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裁判日期:2020-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