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4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英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子傑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黃冠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建契約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5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郭純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