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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建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5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元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武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侯紹元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5月3日108年度建字第58號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0,4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等
裁判日期:2024-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