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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建字第 6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建字第6號原 告 潘紹柱即昱坤興工程公司被 告 蘇雯玲訴訟代理人 侯捷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零伍佰零捌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參萬零伍佰零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65,103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13頁)。嗣於本院審理時變更其聲明第1 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767,785 元(見本院卷第285頁)。核原告上開所為訴之變更,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兩造於民國107 年6 月15日簽訂工程承攬合約書(下稱系爭

契約),約定由原告承攬施作被告所有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修繕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工程總價為2,100,000 元,並分5 期支付,第1 期:簽約30% 即630,000 元、第2 期:增建完成20%即420,000 元、第3 期:磚造、二丁掛完成30% 即630,000元、第4 期:地磚油漆完成10% 即210,000 元、第5 期:完工交屋10% 即210,000 元。嗣兩造於同年9 月12日、12月30日就系爭工程施作內容為追加(下稱系爭追加工程)、減縮,經追加及減縮後之工程總價為1,826,920 元,被告業已給付第1 期、第2 期工程款共1,050,000 元,尚積欠工程款685,574 元及管理費91,346元。而系爭工程及系爭追加工程,除如附表二項次6 所示磚之現況數量及項次9 所示油漆外,確有如附表二所載瑕疵,因原告施作疏失自行扣抵10% 管理費,據此計算,被告尚應給付管理費82,211元。

㈡為此,爰依系爭契約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67,785 元;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㈠系爭契約所約定之工作雖已完成,卻有如附表二所載瑕疵,

經被告定相當期限請求原告修補未果,被告自得依民法第49

3 條第1 項、494 條、第495 條第1 項規定,就系爭契約約定施作數量與原告實際施作內容不符處,即項次1 、2 、6、11、24部分,請求減少承攬報酬109,698 元;就項次6 、

9 、14部分之瑕疵,請求交易價值減損84,141元;就項次1至4 、11至12、22、24至25、27部分之瑕疵,請求瑕疵修補費用284,400 元,就項次C 即系爭工程所致鄰損,請求修復費用22,500元,總計500,739 元,被告自得以上開金額與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工程款予以抵銷。

㈡至管理費部分,系爭工程瑕疵項目高達系爭契約約定施作項

目之一半,顯見原告未善盡現場督導管理工作,僅能收取系爭契約原定管理費之半數即45,673元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308 頁至第315 頁):㈠原告潘紹柱即昱坤興工程公司,昱坤興工程公司為原告獨資經營。

㈡兩造於107 年6 月15日簽訂系爭契約,約定由原告承攬施作

系爭工程,施作內容如本院卷第21頁至第27頁所示之報價單(下稱系爭報價單)及平面圖所載,施工期限至107 年12月30日止,工程總價為2,100,000 元,付款辦法為1.簽約30%即630,000 元。2.增建完成20% 即420,000 元。

3.磚造、二丁掛完成30% 即630,000 元。4.地磚油漆完成10% 即210,000 元。5.完工交屋10% 即210,000 元。並以手寫方式記載「108 年1 月20日百分百完工包含鄰居房屋修繕無任何理由,拖延每逾期1 天願扣工程款2,000 元整。」之內容。

㈢被告已給付1.簽約30% 、2.增建完成20% 共計1,050,000 元之工程款。

㈣被告曾於107 年12月28日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2 張(下

稱系爭支票)交予原告,原告未將系爭支票兌現即返還被告收執。

㈤兩造於107 年9 月12日簽立如被證1 所示之追加報價單(下

稱系爭追加報價單),約定原告承攬施作系爭房屋「1 樓廚房磚牆(東側)、補強(西側),3 樓浴室加大」之工程即系爭追加工程,約定未含稅之工程款為10,000元,變更增減項目,以書面簽證為依據,日後辦理追加減;復於同年12月30日簽立如被證2 所示之加. 減量單,約定減縮系爭報價單項次9 :3 樓天花板油漆,項次10:矽酸鈣板、6 吋PVC 天花板,項次13:廚房用鋁窗,項次28:鋁柵,項次29:人造石檯面(LG)、不銹鋼桶身、木心板. 貼皮. 吊櫃、含龍頭. 抽機. 瓦斯爐之廚具,減縮工程款283,080 元。系爭工程及系爭追加工程之總工程款,經追加及減縮後之工程總價為1,826,920 元。

㈥系爭工程及系爭追加工程之管理費為91,346元,被告尚未給付,本件原告僅請求被告給付82,211元。

㈦系爭工程及系爭追加工程,被告尚餘工程款685,574 元未給付。

㈧兩造於本件訴訟繫屬前即合意就系爭工程及系爭追加工程有

無瑕疵乙節,送請住宅消保會鑑定,住宅消保會108 年3 月

27 日 住宅消保字第00000000號住宅設計裝修現況紀錄、證據保全鑑識鑑定報告書記載:「原估價單金額總計+追加減2,184,700 元整、鑑定現況施工價值1,548,321 元整、非重大瑕疵修補費用191,000 元整、瑕疵重大須重新施作費用103,400 元整……依前開鑑定結果,(已施作現況價值)1,548,321 元整為工程金額、(非重大瑕疵之修補費用)191,00

0 元整、(瑕疵重大須重新施作之費用)80,900元整、鄰損修繕費用22,500元整……」之內容。

㈨系爭工程及系爭追加工程之施作項目,就油漆部分包含壁、

1 、2 樓天花板。㈩系爭工程及系爭追加工程已完工。

系爭工程及系爭追加工程,現已施作之二丁掛磚數量為38.4

坪,住宅消保會鑑定報告書第14頁誤載為「現況數量33.4坪」;住宅消保會鑑定報告書第14頁就二丁掛磚之瑕疵,誤載「瑕疵修補費用為33,500元」,實際修補金額總計為40,000元。

原告未施作系爭房屋1 至3 樓天花板之油漆,原告僅就系爭房屋1 、2 樓天花板進行補漆。

被告有定相當期限請原告修補,原告未於所定期限內修補。

住宅消保會之鑑定內容如附表二所示。

四、兩造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315 頁):系爭工程及系爭追加工程有無瑕疵存在?㈠若無,原告請求被告給付767,785 元之工程款(含管理費

82,211元、及未給付工程款685,574 元),有無理由?㈡若有,被告依民法第493 條第1 項、第494 條及第495 條第

1 項之規定,請求減少承攬報酬、交易價值減損、瑕疵修補費用及損害賠償,有無理由?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已依約完成工作:

⒈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9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固為民法第

492 條所明定,惟此乃有關承攬人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與承攬工作之完成無涉。倘承攬工作已完成,縱該工作有瑕疵,亦不得因而謂工作尚未完成(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280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工作之完成與工作有無瑕疵,係屬兩事,此就民法第490 條及第494 條參照觀之,不難索解,是定作人於承攬人完成工作時,雖其工作有瑕疵,仍無解於應給付報酬之義務,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修補,如承攬人不於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依民法第494 條之規定請求減少報酬而已(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2814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完工與否之認定,應依照已完成之工作於客觀上是否已達可使用之程度定之;若客觀上已達可使用之程度,即為已經完工或完成工作物,縱所承攬之工作上有缺失仍待改善,亦屬瑕疵修補或補正之問題,難謂工作尚未完成。

⒉經查,系爭工程及系爭追加工程均已完工,工程總價為1,82

6,920元,被告已給付第1 期、第2 期工程款共計1,050,000元,尚積欠工程款685,574 元及管理費91,346元乙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堪認客觀上原告已完成系爭房屋之修繕工程,系爭契約所約定之工作已屬完成。是原告主張系爭工程及系爭追加工程均已完工,得依系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剩餘工程款685,574 元及經扣抵10% 後之管理費82,211元,即非無據。

㈡系爭工程及系爭追加工程存有瑕疵,被告得請求減少承攬報酬、給付瑕疵修補費用、交易性價值減損及損害賠償:

⒈按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承攬人不於前條第1 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3 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2 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493條第1 項、第2 項、第494 條、第49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⒉被告辯稱系爭工程及系爭追加工程存有如附表二所載瑕疵,

經其定相當期限請求原告修補未果,就系爭契約約定施作數量與原告實際施作內容不符處,即項次1 、2 、6 、11、24部分,請求減少承攬報酬109,698 元;就項次6 、9 、14部分之瑕疵,請求交易價值減損84,141元;就項次1 至4 、11至12、22、24至25、27部分之瑕疵,請求瑕疵修補費用284,

400 元,就項次C 即系爭工程所致鄰損,請求修復費用22,500元等語,業據其提出住宅消保會出具之鑑定報告書為證,經查:

⑴原告對系爭工程及系爭追加工程,除如附表二項次6 所示磚

之現況數量及項次9 所示油漆外,確有如附表二所載瑕疵,且經被告定相當期限請求修補,而其未為修補乙節並不爭執,先予敘明。

⑵茲就被告辯稱之瑕疵項目及金額,分述如下:

①關於施作短缺部分:

1.如附表二項次1 所示二丁掛磚、項次2 所示地磚-車庫廚房、項次24所示快速捲門部分:

被告辯稱如附表二項次1 所示二丁掛磚、項次2 所示地磚-車庫廚房、項次24所示快速捲門部分,系爭契約原約定施作數量及單價與原告實際施作數量,分別如附表二「數量」、「原有單價」、「現況數量」欄所載,相互比對後,就原告施作短缺部分,以系爭契約原約定單價計算,該部分工程款各為34,860元【計算式:(55坪-38.4坪)×2,100 元=34,860元】、13,260元【計算式:(13坪-7.9 坪)×2,600元=13,260元】、14,250元【計算式:(112 才-74才)×

375 元=14,250元】,有住宅消保會出具之鑑定報告書為證,復為原告所不爭執,是原告既未施作該部分,自應由剩餘工程款中予以扣抵,被告辯稱應減少承攬報酬62,370元【計算式:34,860元+13,260元+14,250元=62,370元】,即屬有據。

2.如附表二項次6所示磚部分:被告辯稱如附表二項次1 所示磚部分,系爭契約原約定施作數量為12,000塊、原有單價為每塊15元,然原告實際僅施作8,867 塊,短少3,133 塊,以系爭契約原約定單價計算,該部分工程款為46,995元【計算式:(12,000塊-8,867 塊)×15元=46,995元】,有系爭報價單及住宅消保會出具之鑑定報告書為證(見本院卷第21頁),而原告對於系爭契約有約定上開施作數量及單價均不爭執,惟主張其實際施作數量為17,000塊等語,自應就上開有利於己之事實負擔舉證責任,原告雖提出佳成環保工程行出具之請款單、永成路磚數及磚示圖為證(見本院卷第187 頁、第205 頁至第209 頁),欲證明系爭工程及系爭追加工程實際施作之磚數為17,000塊。經查,觀諸前揭磚數及磚示圖乃原告自行記載之內容,是否與實際施作位置及數量均相符合,已非無疑,而上開請款單至多僅得證明原告於9 月12日、27日向佳成環保工程行進貨17,000塊磚之事實,尚難據此推論該等磚均已全數使用在系爭工程及系爭追加工程;更何況,原告先主張其實際施作磚數為15,000塊、後又改稱為17,000塊,其陳述前後不一,其間差距高達2,000 塊,數量非小,尚難單憑上開證據,即認定原告有實際施作17,000塊磚之事實,是原告此部分辯稱,尚屬無據。被告辯稱原告未施作3,133 塊磚,該部分工程款為46,995元,自應由剩餘工程款中予以扣抵,請求應減少承攬報酬46,995元,自屬有據。

3.如附表二項次11所示門部分:被告辯稱如附表二項次11所示門即浴室PVC 部分,系爭契約原約定施作規格為90×200cm 、原有單價為3,000 元,然原告實際施作規格為80×200cm ,現況價值為2,667 元,兩相扣抵後,價差為333 元【計算式:3,000 元-2,667 元=33

3 元】,有系爭報價單及住宅消保會出具之鑑定報告書為證(見本院卷第21頁),復為原告所不爭執,是原告就施作規格不符系爭契約約定,致浴室PVC 門實際單價較系爭契約原定單價減少333 元,自應由剩餘工程款中予以扣抵,被告辯稱應減少承攬報酬333 元,當屬有據。

4.基上,被告辯稱系爭工程及系爭追加工程應減少承攬報酬之金額共為109,698 元【計算式:62,370元+46,995元+333元=109,698 元】。

②關於交易價值減損部分:

1.被告辯稱原告已施作如附表二項次6 所示磚存有砌磚間距過大及磚面排列無序、無平整之瑕疵,項次14所示打底粉光存有門窗填縫未抓直角收尾及33、37號新砌磚牆面未水泥粉刷之瑕疵,以現況價值與原有單價之差額,按已施作之數量計算,受有交易價值減損各26,601元【計算式:8,867 塊×(15元-12元)=26,601元】、24,500元【計算式:70坪×(2,350 元-2,000 元)=24,500元】,有住宅消保會出具之鑑定報告書為證,復為原告所不爭執,是原告就上開項目施作既有瑕疵,分別減損價值26,601元、24,500元,自應由剩餘工程款中予以扣抵,被告辯稱應扣除交易價值減損51,101元【計算式:26,601元+24,500元=51,101元】,即屬有據。

2.被告辯稱原告已施作如附表二項次9 所示油漆存有粉刷不均、有水痕、刮痕、表面凹凸不平整及梯間粉刷不全、不平整之瑕疵,以現況價值與原有單價之差額,按已施作之數量計算,受有交易價值減損33,040元【計算式:118 坪×(480元-200 元)=33,040元】,有住宅消保會出具之鑑定報告書為證,而原告對於系爭工程及系爭追加工程之施作項目,就油漆部分包含壁、1 、2 樓天花板,其未施作系爭房屋1至3 樓天花板之油漆,僅就系爭房屋1 、2 樓天花板進行補漆乙節並不爭執,惟主張:系爭房屋天花板及牆壁處因有水電配管外露,油漆難以密合處理,始未施作系爭房屋1 、2樓天花板油漆工程,僅進行補漆等語,自應就該有利於己之事實負擔舉證責任,經查,原告雖提出相片為證(見本院卷第199 頁至第203 頁),欲證明系爭房屋確有水電配管外露致其無法施作油漆,然觀諸上開照片所示,僅在天花板有一處圓形水管外露,其餘天花板均無水電管線外露之情形,而衡諸常情,天花板雖有圓形水管外露,並非不能沿該水管外緣施作油漆,更何況,上開鑑定報告書係記載「油漆存有粉刷不均、有水痕、刮痕、表面凹凸不平整及梯間粉刷不全、不平整」之瑕疵,顯與水電配管工程無涉,原告復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水電配管外露有何無法施作油漆項目之情事,是原告此部分主張,即難憑採。原告就上開項目施作既有瑕疵,減損價值33,040元,自應由剩餘工程款中予以扣抵,被告辯稱應扣除交易價值減損33,040元,即屬有據。

3.基上,被告辯稱系爭工程及系爭追加工程應扣除交易價值減損之金額共為84,141元【計算式:51,101元+33,040元=84,141元】。

③關於瑕疵修補費用部分:

被告辯稱原告已施作如附表二項次1 所示二丁掛磚有未依牆面水平黏貼、磁磚縫隙過大達3cm 、柱體未依水平、垂直面鋪貼、鑽孔錯誤磁磚有孔洞、磁磚貼序無章、縫隙大小不一、部分二丁掛直接黏貼於原有馬賽克磚上,未具備約定施工品質且易形成空洞化之瑕疵,瑕疵修補費用40,000元;項次

2 所示地磚-車庫廚房有磁磚空洞化現象之瑕疵,瑕疵修補費用8,000 元;項次3 所示地磚-陽台止滑磚有陽台磁磚拼貼歪曲、縫隙大小不一、高低差起伏之瑕疵,瑕疵修補費用11,000元;項次4 地磚-浴室有廁所門檻施作錯誤,未施作止水墩,僅使用矽利康黏貼方式,填縫亦不確實之瑕疵,瑕疵修補費用34,200元;項次11所示門即2 、3 樓房間有木門片漆面染色不均、粗糙未磨邊、浴室門設置過大,不符合常規,影響使用機能及門檻處僅以矽利康填縫施作,填縫簡陋不確實之瑕疵,瑕疵修補費用47,700元;項次12所示落地門有矽利康施打破損、窗框表面磨損、窗框四周收尾簡陋、2F紗窗拉門無法密合關閉之瑕疵,瑕疵修補費用28,000元;項次22所示屋頂鋼板有增設屋頂鋼板與原有鋼板間隙及屋頂鋼板與隔間牆間隙均未妥善規劃處理之瑕疵,瑕疵修補費用22,500元;項次24所示快速捲門有捲門上方之箱體採用鋁板方式組裝且施作錯誤,無法維修操控、上封箱體鋁板直角未處理之瑕疵,瑕疵修補費用28,500元;項次25所示大門有內門片未安裝把手之瑕疵,瑕疵修補費用3,000 元;項次27所示採光罩有設置錯誤,左右側採光罩屋簷皆於鄰房(左側33號房屋、右側37號房屋)屋頂下方,致使下雨時便產生側漏狀況之瑕疵,瑕疵修補費用61,500元,有住宅消保會出具之鑑定報告書為證,復為原告所不爭執,是原告就上開項目施作既有瑕疵,其瑕疵修補費用自應由剩餘工程款中予以扣抵,被告辯稱應扣除瑕疵修補費用284,400 元【計算式:40,000元+8,000 元+11,000元+34,200元+47,700元+28,000元+22,500元+28,500元+3,000 元+61,500元=284,400 元】,自屬有據。

④關於損害賠償部分:

被告辯稱因原告施工瑕疵,造成系爭房屋左側33號房屋、右側37號房屋受有損害,修復費用22,500元,有住宅消保會出具之鑑定報告書為證,復為原告所不爭執,是原告因施作系爭工程及系爭追加工程造成鄰屋33號、37號房屋受有損害,其修復費用自應由剩餘工程款中予以扣抵,被告辯稱應扣除修復費用22,500元,當屬有據。

㈢關於管理費部分:

原告主張系爭工程及系爭追加工程均已完工,被告尚積欠管理費91,346元,因系爭工程及系爭追加工程施作有瑕疵,自行扣抵10% 後,僅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82,211元,被告則抗辯:系爭工程之瑕疵項目過多,原告未盡現場督導義務,僅能收取管理費之半數即45,673元等語,經查,系爭工程及系爭追加工程之施作項目共計31項,但有如附表二所示瑕疵,瑕疵項目高達15項,未施作項目亦達4 項,已超過原定施作項目半數,有住宅消保會出具之鑑定報告書為證;再參以工程實務上,約定管理費之目的,在於工程承包商即原告就工程施作進行監造,以確保所施作之各項工程均符合設計規範及兩造約定之施作內容,而系爭工程及系爭追加工程既有上開瑕疵及未施作部分,顯見原告並未善盡現場督導管理工作,本院審酌上情,認原告得收取之管理費,應以原定管理費之半數即45,673元【計算式:91,346元×1/2 =45,673元】,較為公允。是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

㈣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

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民法第334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已完成系爭工程及系爭追加工程,得依系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剩餘工程款685,574 元及經扣抵10% 後之管理費82,211元,惟原告施作系爭工程及系爭追加工程有如附表二所示瑕疵,就系爭契約約定施作數量與原告實際施作內容不符處,即項次1 、2 、6 、11、24部分,得減少承攬報酬109,698 元;就項次6 、9 、14部分之瑕疵,受有交易價值減損84,141元;就項次1 至4 、11至12、22、24至25、27部分之瑕疵,所需瑕疵修補費用284,400元,就項次C 即系爭工程所致鄰損,所需修復費用22,500元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是被告辯稱除得請求原告減少報酬109,698 元外,其得以交易價值減損84,141元、瑕疵修補費用284,400 元及修復費用22,500元共計391,041 元【計算式:84,141元+284,400 元+22,500元=391,041 元】與原告得向其請求之剩餘工程款為抵銷,即屬有據,經抵銷後原告得向被告請求給付之工程款為294,533 元【計算式:685,

574 元-391,041 元=294,533 元】。㈤小結:以上關於原告因系爭契約得向被告請求之金額,為剩

餘工程款294,533 元及管理費45,673元,再扣除被告請求減少承攬報酬109,698 元後,合計為230,508 元【計算式:(294,533 元-109,698 元)+45,673元=230,508 元】。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230,508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開範圍所為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就該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僅係促使本院職權之發動,並無准駁之必要。而被告陳明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林勳煜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蘇嬿合【附表一】┌───────────────────────────────────┐│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1 │昱坤興公司│合作金庫商業│107 年12月28日│261,614 元│AZ0000000 ││ │ │銀行府城分行│ │ │ │├──┼─────┼──────┼───────┼─────┼─────┤│ 2 │昱坤興公司│合作金庫商業│107 年12月28日│261,614 元│AZ0000000 ││ │ │銀行府城分行│ │ │ │└──┴─────┴──────┴───────┴─────┴─────┘

【附表二】┌──┬────┬───┬──┬──────┬──────┬────┬───────┬──────┐│項次│項目名稱│單位 │數量│ 原有單價 │ 原有報價 │現況數量│瑕疵修補費用或│價值減損費用││ │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重新施作費用 │ (新臺幣) ││ │ │ │ │ │ │ │ (新臺幣) │ │├──┼────┼───┼──┼──────┼──────┼────┼───────┼──────┤│1 │二丁掛磚│ 坪 │55 │2,100元 │ 115,500 元 │38.4 │40,000元 │34,860元 ││ ├────┴───┴──┴──────┴──────┴────┴───────┴──────┤│ │一、本項目已施作,1F、2F、3F均有瑕疵,現況數量為38.4坪。 ││ │二、1F、2F、3F瑕疵部分為: ││ │㈠磁磚未依牆面水平黏貼,約7坪。 ││ │㈡磁磚縫隙過大達3cm,約0.3坪。 ││ │㈢柱體未依水平、垂直面鋪貼磁磚,約0.5坪。 ││ │㈣鑽孔錯誤磁磚有孔洞。 ││ │㈤磁磚貼序無章、縫隙大小不一,約9 坪。 ││ │㈥依據施工照片,部分二丁掛直接黏貼於原有馬賽克磚上,未具備約定施工品質且易形成空洞化。 ││ │現況數量38.4坪與報價不符及瑕疵部分,需價值減損,建議以1,800元/坪,合計為34,860元,以符合一││ │般品質市場合理行情範圍。 ││ │三、後續修補: ││ │㈠未平整處切割敲除牆面瓷碑(含黏貼層)3,500 元(含清運),重新鋪貼磁磚6,000 元,合計9,500 ││ │ 元,以符合一般中等品質市場合理行情範圍。 ││ │㈡拆除間隙過大磁磚1,500元(含清運),重新施作防水2,000元、黏貼磁磚2,500元,合計6,000元,以││ │ 符合一般中等品質市場合理行情範圍。 ││ │㈢未平整處拆除3,500元(含清運),依水平垂直打底2,500元,重新施作磁磚4,000元,合計10,000 元││ │ ,以符合一般中等品質市場合理行情範圍。 ││ │㈣鑽孔錯誤處切割敲除1,000元(含清運),磁磚重新施作1,000元,合計2,000 元,以符合一般中等品││ │ 質市場合理行情範圍。 ││ │㈤縫隙不均範園磁磚切割敲除(含黏貼層)4,500 元(含清運),重新鋪貼磁磚8,000元,合計12,500 ││ │ 元,以符合一般中等品質市場合理行情範園。 ││ │以上修補,總計40,000元,以符合一般中等品質市場合理行情範圍。 │├──┼────┬───┬──┬──────┬──────┬────┬───────┬──────┤│2 │地磚- │坪 │13 │2,600元 │33,800元 │7.9 │8,000元 │13,260元 ││ │車庫廚房│ │ │ │ │ │ │ ││ ├────┴───┴──┴──────┴──────┴────┴───────┴──────┤│ │一、本項目已施作,1F車庫地磚約4.5坪、廚房約3.4坪,合計7.9坪(報價與現況不符),有瑕疵。 ││ │二、瑕疵部分為: ││ │㈠1F車庫磁磚空洞化現象。 ││ │㈡1F車庫廚房地磚現況數量7.9坪與報價不符,需價值減損,合計為13,260元,以符合一般品質市場合 ││ │ 理行情範圍。 ││ │三、後續修補: ││ │㈠切敲除空洞化範圍磁磚(含黏貼層)3,500元(含清運),重新鋪貼磁磚4,500元,合計8,000元,以 ││ │ 符合一般中等品質市場合理行情範圍。 │├──┼────┬───┬──┬──────┬──────┬────┬───────┬──────┤│3 │地磚-陽│坪 │6 │2,600元 │15,600元 │6 │11,000元 │0元 ││ │台止滑磚│ │ │ │ │ │ │ ││ ├────┴───┴──┴──────┴──────┴────┴───────┴──────┤│ │一、本項目已施作,2F陽台地磚、3F陽台地磚,均有瑕疵。 ││ │二、瑕疵部分為:2 、3F陽台磁磚拼貼歪曲、縫隙大小不一、高低差起伏,合計約1.5 坪。 ││ │三、後續修補:2 、3F陽台切割敲除瑕疵磁磚3,500 元(含清運),重新施作防水2,000 元、黏貼磁磚││ │ 5,500元,加計材料及清潔,合計11,000元,以符合一般中等品質市場合理行情範圍。 │├──┼────┬───┬──┬──────┬──────┬────┬───────┬──────┤│4 │地磚-浴│坪 │3 │2,600元 │7,800元 │3 │34,200元 │0元 ││ │室 │ │ │ │ │ │ │ ││ ├────┴───┴──┴──────┴──────┴────┴───────┴──────┤│ │一、本項目已施作,有瑕疵。 ││ │二、瑕疵部分為:廁所門檻施作錯誤,未施作止水墩,僅使用矽利康黏貼方式,填縫亦不確實。 ││ │三、後續修補:因門檻施作錯誤,防水層亦屬無效,2F、3F浴室廁所門檻需重新施作,故需敲除地磚3 ││ │ 坪至結構7,000元(含清運),施作高於完成面3cm止水墩4,000元、打底粉光5,400元、防水施作(││ │ 需含上牆至少60cm)6,000 元、人造石門檻安裝4,000 元、重新施作新施作貼磚7,800 元,總計34││ │ ,200 元,以符合一般中等品質市場合理行情範圍。 │├──┼────┬───┬───┬─────┬──────┬────┬───────┬──────┤│6 │磚 │塊 │12000 │15元 │180,000元 │8,867 │0元 │73,596元 ││ ├────┴───┴───┴─────┴──────┴────┴───────┴──────┤│ │含管道間 ││ │一、本項目已施作,1F約9.5 坪、2F約8 坪、3F約17坪,均有瑕疵,需價值減損。 ││ │二、1F、2F、3F瑕疵部分為: ││ │㈠砌磚間距過大。 ││ │㈡磚面排列無序、無平整。 ││ │現況數量合計約34.5坪共8,867 塊,與報價不符,加計施作瑕疵,需價值減損,建議以12元/ 塊,總計││ │106,404 元,以符合一般品質市場合理行情範圍。 │├──┼────┬───┬──┬──────┬──────┬────┬───────┬──────┤│7 │花崗石-│坪 │32.5│6,480元 │210,600元 │0 │0元 │0元 ││ │664 木棉│ │ │ │ │ │ │ ││ ├────┴───┴──┴──────┴──────┴────┴───────┴──────┤│ │1.2.3樓地面 ││ │一、本項目已施作,有瑕疵。 ││ │二、1.2.3樓地面:以原報價之數量與原有單價填入位置顛倒應屬誤植,應修正報價為32.5坪,6,480 ││ │ 元/坪。 │├──┼────┬───┬──┬──────┬──────┬────┬───────┬──────┤│9 │油漆-虹│坪 │118 │480元 │56,640元 │0 │0元 │0元 ││ │牌450 │ │ │ │ │ │ │ ││ ├────┴───┴──┴──────┴──────┴────┴───────┴──────┤│ │一、本項目已施作,有瑕疵。 ││ │二、1F、2F、3F瑕疵部分為: ││ │㈠粉刷不均、有水痕、刮痕 。 ││ │㈡表面凹凸不平整。 ││ │㈢梯間粉刷不全、不平整。 ││ │㈣3F天花板已列為減項工程,故不予以計價。 ││ │壁、天花板依據現況因瑕疵而未具備約定每坪480 元一般中等品質之價值,需價值減損,建議計價以20││ │0 元/ 坪,合計為23,600元,以符合一般中等品質市場合理行情範圍。 ││ │三、以報價價額認定瑕疵品質為無需後續修補之簡易油漆。 ││ │四、本項目因雙方最終議定之結果認知不同各有主張,建議以調處協商之。 │├──┼────┬───┬──┬──────┬──────┬────┬───────┬──────┤│10 │天花板 │ │ │ │ │ │ │ ││ ├────┼───┼──┼──────┼──────┼────┼───────┼──────┤│ │矽酸鈣板│坪 │21 │3,200元 │67,200元 │0 │0元 │0元 ││ ├────┤ ├──┼──────┼──────┼────┼───────┼──────┤│ │6吋PVC │ │8 │2,500元 │20,000元 │0 │0元 │0元 ││ ├────┴───┴──┴──────┴──────┴────┴───────┴──────┤│ │一、本項目未施作。 │├──┼─────┬──┬──┬──────┬──────┬────┬───────┬──────┤│11 │門 │ │ │ │ │ │ │ ││ ├─────┼──┼──┼──────┼──────┼────┼───────┼──────┤│ │2、3樓房間│樘 │4 │7,200元 │28,800元 │4 │12,000元 │0元 ││ ├─────┼──┼──┼──────┼──────┼────┼───────┼──────┤│ │浴室PVC │樘 │3 │3,000元 │9,000元 │3 │35,700元 │333元 ││ ├─────┴──┴──┴──────┴──────┴────┴───────┴──────┤│ │一、本項目已施作,有瑕疵。 ││ │二、瑕疵部分為: ││ │㈠木門片漆面染色不均、粗糙未磨邊。 ││ │㈡浴室門設置過大,不符合常規,影響使用機能。 ││ │㈢門檻處僅以矽利康填縫施作,填縫簡陋不確實。 ││ │㈣1F浴室PVC 門為80x200cm,需價值減損。 ││ │三、後續修補: ││ │㈠木門片側邊邊緣磨邊500 元/ 樘,使用與面板同色之染色劑及保護漆塗佈2,500 元/ 樘,合計為3,00││ │ 0 元/ 樘,共4 樘,總計為12,000元。 ││ │㈡2F、3F浴室因承攬人未考量馬桶與門組位置,浴室門設置過大(90cm),不符合一般正常規定(70~││ │ 75cm),導致門開啟時與馬桶產生碰撞,如為無障礙使用所留設之尺寸,則現況門檻施作為錯誤施作││ │ 方式,需依下列㈢擇一修補。 ││ │㈢門檻處需重新修繕建議為:A.更新門檻與門組B.門檻變更為斜坡。 ││ │A.拆除現況門組(2 樘)與該範園之磁磚、門檻敲除7,000 元(含清運),將該牆面門孔砌磚補足至75││ │ x210cm之門組大小6,000 元,施作高於完成面3cm 止水墩4,000 元、地坪打底粉光5,400 元、組立新││ │ 門框4,800 元,防水重新施作2,500 元,再續貼該範圍磁磚6,000 元,合計為35,700元(建議採用A ││ │ )。 ││ │B.保留現況門組(2 樘),拆除門檻及範園地碑6,000元(含清運),以水泥沙漿施作斜坡7,000元(含││ │ 防水),表面抿石子8,400元(與內部磁磚完成面厚度相同),合計為21,400 元,以符合一般中等品││ │ 質市場合理行情範圍。 ││ │㈣1F浴室PVC 門為80x200cm,建議為2,667元,以符合一般中等品質市場合理行情範圍。 ││ │四、本項目因雙方最終議定之結果認知不同各有主張,建議以調處協商之。 │├──┼────┬───┬──┬──────┬──────┬────┬───────┬──────┤│12 │落地門 │ │ │ │ │ │ │ ││ ├────┼───┼──┼──────┼──────┼────┼───────┼──────┤│ │1 樓地面│樘 │1 │45,500元 │45,500元 │1 │28,000元 │0元 ││ ├────┼───┼──┼──────┼──────┼────┤ ├──────┤│ │2.3F房間│樘 │4 │12,300元 │49,200元 │4 │ │0元 ││ ├────┴───┴──┴──────┴──────┴────┴───────┴──────┤│ │一、本項目已施作,現況為非約定品牌,施工品質有瑕疵。 ││ │二、瑕疵部分為: ││ │㈠矽利康施打破損。 ││ │㈡窗框表面磨損。 ││ │㈢窗框四周收尾簡陋。 ││ │㈣2F紗窗拉門無法密合關閉。 ││ │㈤現況品牌為"元一",非約定之" 王牌"品牌。 ││ │1F為98.2才,2、3F各為35.8才,需價值減損、後續修補。 ││ │1F建議為350 元/ 才,合計為34,370元;2 、3F建議為280 元/ 才,合計為40,096元,以符合一般中等││ │品質市場合理行情範圍。 ││ │三、後續修補: ││ │㈠破損部分矽利康切除清理500 元,重新依同色施打周遭矽利康2,500 元,合計為3,000 元。 ││ │㈡窗框表面磨損部分拆除3,500 元,送回原廠重新烤漆處理6,500 元,合計為10,000元。 ││ │㈢窗框收尾須先做細部清理500 元,以水泥施作直角加護角3,000 元,表面批土粉刷2,500 元,合計6,││ │ 000 元。 ││ │㈣因外框磁磚未保持水平,導致窗框安裝時造成變形,紗窗因窗框變形無法緊密關閉,需拆除下方磁磚││ │ 部分4,000 元,重新組立窗框並保持水平2,500 元,重新黏貼二丁掛2,500 元,合計為9,000 元。 ││ │以上總計28,000元,以符合一般中等品質市場合理行情範圍。 ││ │㈤現況為非約定之品牌型號,已價值滅失,故上述皆不予計價。 ││ │後續修繕須切割拆除現況落地門窗,1 樓地面3,000 元、2.3 樓房間8,000 元,交付歸還定作人。 ││ │四、本項目因雙方最終議定之結果認知不同各有主張,建議以調處協商之。 │├──┼────┬───┬──┬──────┬──────┬────┬───────┬──────┤│13 │鋁窗 │樘 │1 │4,800元 │4,800元 │0 │0元 │0元 ││ ├────┴───┴──┴──────┴──────┴────┴───────┴──────┤│ │一、本項目未施作。 │├──┼────┬───┬──┬──────┬──────┬────┬───────┬──────┤│14 │打底粉光│坪 │70 │2,350元 │164,500元 │70 │0元 │24,500元 ││ ├────┴───┴──┴──────┴──────┴────┴───────┴──────┤│ │新磚牆粉刷(含門窗填縫) ││ │一、本項目已施作,有瑕疵。 ││ │二、瑕疵部分為: ││ │㈠門窗填縫未抓直角收尾。 ││ │㈡33、37號新砌磚牆面未水泥粉刷。 ││ │依瑕疵需價值減損,後續修補,建議以2,000 元/ 坪,合計為140,000 元,以符合一般中等品質市場合││ │理行情範圍。 ││ │三、後續修補: ││ │㈠門窗框收尾須先做細部清理1,500 元,以水泥施作直角加護角5,000 元,表面批土粉刷4,500 元,合││ │ 計11,000元,以符合一般中等品質市場合理行情範圍。 ││ │㈡本項修補另列於鄰損工程。 │├──┼────┬───┬──┬──────┬──────┬────┬───────┬──────┤│19 │鋼骨 │ │ │163,800元 │ │ │ │ ││ ├────┴───┴──┴──────┴──────┴────┴───────┴──────┤│ │一、本項目已施作,有瑕疵。 ││ │二、瑕疵部分為: ││ │H 型鋼支撐架固定牆壁時,固定螺絲套管穿鑿牆面時穿透過鄰房(35號),造成鄰房牆面磁磚受損,因││ │承攬人於事件發生時未盡告知之責任,此鄰損預估可直接由後續修繕費用經申訴人給付予受損鄰房。 │├──┼────┬───┬──┬──────┬──────┬────┬───────┬──────┤│22 │屋頂鋼板│坪 │18.5│2,400元 │44,400元 │18.5 │22,500元 │ ││ ├────┴───┴──┴──────┴──────┴────┴───────┴──────┤│ │三合一(發泡)-含增建天窗 ││ │一、本項目已施作,有瑕疵。 ││ │二、瑕疵部分為: ││ │㈠增設屋頂鋼板與原有鋼板間隙未妥善規劃處理。 ││ │㈡屋頂鋼板與隔間牆間隙未妥善規劃處理。 ││ │三、後續修補為: ││ │㈠於間隙處屋頂外增加Z 型鋼板做覆蓋4,500 元,以不銹鋼螺絲固定、防水耐蝕性矽利康作為填縫2,00││ │ 0 元,內部以發泡劑沿邊緣作填縫處理1,500 元,合計8,000 元。 ││ │㈡於間隙處屋外增加檔板3,500 元,以水泥沙漿加七里石作修補填縫4,000 元,內外雙面以水泥沙漿與││ │ 室內外牆面粉平3,500 元,室內牆面批土粉刷3,500 元,合計14,500元。 ││ │總計22,500元,以符合一般中等品質市場合理行情範園。 │├──┼────┬───┬──┬──────┬──────┬────┬───────┬──────┤│24 │快速捲門│才 │112 │375元 │42,000元 │74 │28,500元 │14,250元 ││ ├────┴───┴──┴──────┴──────┴────┴───────┴──────┤│ │一、本項目已施作,有瑕疵,報價數量與現況不符,現況為74才,需價值減損,依現況數量為28,125元││ │ 。 ││ │二、瑕疵部分為: ││ │㈠捲門上方之箱體採用鋁板方式組裝且施作錯誤,無法維修操控。 ││ │㈡上封箱體鋁板直角未處理。 ││ │三、後續修繕為:鋁板封箱體適合使用於具有頂部天花或橫梁及左右牆面之門口空間,本項目因無頂板││ │ 及左右側牆加上施作錯誤以致鋁板瑕疵無法修補,須拆除並以合適之上封箱體施作,拆除上層採光││ │ 罩及不鏽鋼圍欄12,000元(含吊車),重新施作封箱體9,000 元,放置安裝3 工(2,500元/工)7,││ │ 500元,合計28,500元,以符合一般中等品質市場合理行情範園。 │├──┼────┬───┬──┬──────┬──────┬────┬───────┬──────┤│25 │大門 │式 │1 │19,000元 │19,000元 │1 │3,000元 │0元 ││ ├────┴───┴──┴──────┴──────┴────┴───────┴──────┤│ │不鏽鋼92*235 ││ │一、本項目已施作,有瑕疵。 ││ │二、瑕疵為內門片未安裝把手,後續修補為依門片骨架施作位置安裝把手,建議為3,000元,以符合一 ││ │ 般中等品質市場合理行情範圍。 │├──┼────┬───┬──┬──────┬──────┬────┬───────┬──────┤│27 │採光罩 │坪 │4.8 │15,000元 │72,000元 │4.8 │61,500元 │0元 ││ ├────┴───┴──┴──────┴──────┴────┴───────┴──────┤│ │不銹鋼柵+塑鋁板~前凸100 ││ │一、本項目已施作,有瑕疵。 ││ │二、瑕疵部分為: ││ │㈠左側33號鄰房有滲漏水現象,責任釐清歸屬於施工錯誤。 ││ │㈡右側37號鄰房有滲漏水現象,責任釐清歸屬於施工錯誤。 ││ │其瑕疵因設置錯誤,左右側採光罩屋簷皆於鄰房屋頂下方,致使下雨時便產生側漏狀況,其瑕疵須拆除││ │採光罩、增加鋁封側板、處理與鄰房屋簷相接處,重新施作採光罩置於側封板上方,建議如附圖(12-7││ │)所施作方式。 ││ │依現況瑕疵屬施作錯誤需價值減損、後續修繕。建議為12,000元/ 坪,合計為57,600元,以符合一般中││ │等品質市場合理行情範圍。 ││ │三、後續修繕為:拆除現況採光罩9,000 元(含吊車),整組原有採光罩寬度增加30cm 6,000元,增加││ │ 前格柵高度約60cm 4,500元,兩側磚牆上緣水泥粉光加防水6,000 元,安裝兩側架高骨架面封PS板││ │ (91㎡)24,000元,修改好安裝固定12,000元(含吊車),總計61,500元,以符合一般中等品質市││ │ 場合理行情範圍。 ││ │四、如承攬人未允諾應予以修補,則現況價值應以滅失價值,不得予以計價,亦毋須修補,惟需拆除現││ │ 況歸還交予定作人。 ││ │拆除9,000元 、清運5,000元 ,合計為14,000元 ,此為拆除歸還定作人之費用。 ││ │五 、本項目因雙方最終議定之結果認知不同各有主張,建議以調處協商之。 │├──┼────┬───┬──┬──────┬──────┬────┬───────┬──────┤│28 │鋁柵 │樘 │4 │19,200元 │76,800元 │4 │0元 │0元 ││ ├────┴───┴──┴──────┴──────┴────┴───────┴──────┤│ │一、本項目未施作。 │├──┼────┬───┬──┬──────┬──────┬────┬───────┬──────┤│29 │廚具 │公分 │360 │210 │75,600元 │360 │0元 │0元 ││ ├────┴───┴──┴──────┴──────┴────┴───────┴──────┤│ │一、本項目未施作。 │├──┼────┬───┬──┬──────┬──────┬────┬───────┬──────┤│B │額外追加│塊 │5000│15 │75,000元 │2,768元 │0元 │ ││ │磚12吋廚│ │ │ │ │ │ │ ││ │房南面 │ │ │ │ │ │ │ ││ ├────┴───┴──┴──────┴──────┴────┴───────┴──────┤│ │一、本項目已施作,依報價約為19.5坪,估價單未簽認。 ││ │二、現況實際為3.7坪 ,以1/2B磚計約951塊、以1B磚計約1,817塊 。 ││ │ 現況應為1B磚,合計為27,255元,以符合一般中等品質市場合理行情範園。 ││ │三、本項目因雙方最終議定之結果認知不同各有主張,建議以調處協商之。 │├──┼────┬───┬──┬──────┬──────┬────┬───────┬──────┤│C1 │37號鄰損│式 │1 │ │ │ │13,000元 │ ││ │部分工程│ │ │ │ │ │ │ ││ ├────┴───┴──┴──────┴──────┴────┴───────┴──────┤│ │一、本項目鄰損於第17項 、第25項中均列瑕疵,需後續修繕。 ││ │二、後續修繕: ││ │㈠鑽孔受損部分牆面磁磚約2 塊敲除500 元(現況龜裂現象為原有磁磚老舊所產生之龜裂與受損無關)││ │ 、新施作同色磁磚鋪貼4,000 元(連工料),合計為4,500 元,以符合一般中等品質市場合理行情範││ │ 圍 ││ │㈡牆面未粉光抹平,建議為牆面抹平粉光,加計材料工資與清潔,合計為2,500 元。 ││ │㈢承攬人於採光罩施工時,將鄰戶採光罩撞擊毀損,建議為重新鋪蓋新鋼板材6,000 元。 ││ │總計為13,000元,以符合一般中等品質市場合理行情範圍。 │├──┼────┬───┬──┬──────┬──────┬────┬───────┬──────┤│C2 │33號鄰損│式 │1 │ │ │ │9,500元 │ ││ │工程 │ │ │ │ │ │ │ ││ ├────┴───┴──┴──────┴──────┴────┴───────┴──────┤│ │一、本項目鄰損於第17項、第25項中均列瑕疵,需後續修繕。 ││ │二、後續修繕: ││ │㈠牆面未粉光抹平,建議為:牆面抹平粉光約2.5坪,加計材料工資與清潔,合計為5,500 元。 ││ │㈡承攬人施工時於鄰戶門口拆除其雨遮之金屬浪板,故須予以回復,建議為4,000 元。 ││ │總計為9,500元,以符合一般中等品質市場合理行情範圍。 │├──┼────┬───┬──┬──────┬──────┬────┬───────┬──────┤│C │ │ │ │ │ │ │22,500元 │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19-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