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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法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16號聲 請 人 顧其芸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新生命小組教會捐助章程第三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新生命小組教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100年1月5日經內政部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登記處准予登記及核發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新生命小組教會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3屆第14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3條,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變更前後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新生命小組教會第3屆第14次董事會議事錄、簽名簿、本院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55冊第19頁第817號)函為證,堪信為真實。又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新生命小組教會捐助章程第3條修正為如附表修正條文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新生命小組教會之設立目的與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經本院詢問主管機關即內政部,除建議修正條文關於「幼稚園」用詞,改為「幼兒園」,以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用語外,並無表示有其他違誤之處,此有內政部108年7月9日台內民字第1080046304號函、108年7月26日台內民字第1080130303號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8、29頁)。是認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新生命小組教會捐助章程第3條如附件修正條文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周怡青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 修 正 條 文 │ 原 條 文 │├─────────────────┼─────────────────┤│第三條 │第三條 ││本法人為達成前條所定之宗旨,依據相│本法人為達成前條所定之宗旨,依據相││關法令辦理下列目的事業。 │關法令辦理下列目的事業。 ││一、本耶穌基督之救世精神,建立教會│一、本耶穌基督之救世精神,建立教會││ 以牧養並建造信徒,定期辦理各項│ 以牧養並建造信徒,定期辦理各項││ 敬拜、研經及培靈之聚會。 │ 敬拜、研經及培靈之聚會。 ││二、效法耶穌基督宣教精神,辦理各項│二、效法耶穌基督宣教精神,辦理各項││ 佈道宣教事工,領人歸主、認識真│ 佈道宣教事工,領人歸主、認識真││ 神,並分植至各地建造教會。 │ 神,並分植至各地建造教會。 ││三、弘揚耶穌關懷生命之博愛精神,透│三、弘揚耶穌關懷生命之博愛精神,透││ 過辦理各項公益慈善事業,並結合│ 過辦理各項公益慈善事業,並結合││ 社區宣教工作,使居民體驗宗教心│ 社區宣教工作,使居民體驗宗教心││ 靈改革工作,進而實現社會關懷及│ 靈改革工作,進而實現社會關懷及││ 教化之目的。 │ 教化之目的。 ││四、培育宣教人才,印製宣教文宣教材│四、培育宣教人才,印製宣教文宣教材││ ,資助宣教青年、婦女、傳教士赴│ ,資助宣教青年、婦女、傳教士赴││ 國內鄉村、漁村、原住民區及國外│ 國內鄉村、漁村、原住民區及國外││ 偏遠地區,從事宣教工作,以普及│ 偏遠地區,從事宣教工作,以普及││ 宣教精神,敦睦民心。 │ 宣教精神,敦睦民心。 ││五、促進與國內外普世基督教教會及宣│五、促進與國內外普世基督教教會及宣││ 教機構之交流,並贊助宣教事工發│ 教機構之交流,並贊助宣教事工發││ 展所需之經費。 │ 展所需之經費。 ││六、培育青少年與兒童人才,使他們服│六、培育青少年與兒童人才,使他們服││ 膺聖經教訓,「行走正道,到老也│ 膺聖經教訓,「行走正道,到老也││ 不偏離」;本法人得設立附設幼稚│ 不偏離」。 ││ 園及實驗教育機構,以培育兒童與│ ││ 青少年之品格及建造靈性。 │ │└─────────────────┴─────────────────┘

裁判日期:2019-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