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20號聲 請 人 郭治華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南市創新技術服務基金會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南市創新技術服務基金會組織章程第三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南市創新技術服務基金會之董事長,上開財團法人於民國93年9 月14日報經臺南市政府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嗣因應業務需要,經董監事會第四屆第八次及第五屆第二次會議決議變更組織章程第3 條(詳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台南市創新技術服務基金會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及董監事會會議紀錄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而主管機關即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亦以108 年4 月10日南市經產輔字第1080107759號函表示關於財團法人台南市創新技術服務基金會第五屆第二次董監事聯席會議紀錄同意備查等語,有該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變更此部分之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