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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法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46號聲 請 人 高秀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高清愿紀念慈母文教公益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清愿紀念慈母文教公益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63年7月12日經臺南市政府教育局許可設立,並聲請本院准予登記在案(登記簿第6冊第10頁第94號)。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15屆第6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2、5、6、7、9、10、17條(詳如附表「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高清愿紀念慈母文教公益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第15屆第6次董事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新、舊)捐助章程為證,堪信為真實。且該財團法人變更後之捐助章程合於相關法令之規範,業經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同意辦理,此亦有該局108年6月14日南市教社字第1080680108號函文在卷可參。

從而,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及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認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附表】「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前條文內容 │修正後條文內容 │├────────────┼─────────────┤│第二條: │第二條: ││本會以贊助教育文化及慈善│本會以贊助教育文化及慈善 ││公益事業為宗旨,依有關法│公益事業為宗旨,依有關法 ││令規定辦理左列業務: │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獎學金。 │一、獎學金。 ││(二)、留學獎助金。 │二、留學獎助金。 ││(三)、研究獎助金。 │三、研究獎助金。 ││(四)、發展教育文化事業│四、發展教育文化事業之機關││ 之機關或個人。 │ 或個人。 ││(五)、救濟貧困殘障同胞│五、救濟貧困殘障同胞。 ││ 。 │六、贊助公益事業。 ││(六)、贊助公益事業。 │七、自創公益事業。 ││(七)、自創公益事業。 │八、其他與本會創立宗旨有關││(八)、其他與本會創立宗│ 的事業。 ││ 旨有關的事業。 │ │├────────────┼─────────────┤│第五條: │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 ││會職權如左: │會職權如下: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 及運用。 │ 及運用。 ││(二)、業務計畫之制定及│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 推行。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管理。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有關辦法之訂定。│七、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 法之訂定。 ││ 算之審定。 │八、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六)、董事之改選(聘)│九、重大財產及不動產處分、││ 及解聘。 │ 設定負擔或變更用途之擬││(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 議。 ││ 理。 │十、其他重要事項之擬議或決││ │ 議。 │├────────────┼─────────────┤│第六條: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五人組成│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五人組成 ││(不得少於五人,多於二十│。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聘 ││一人,應單數)。第一屆董│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 ││事由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 ││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無給職。 ││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 │├────────────┼─────────────┤│第七條: │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期 ││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 ││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如在 ││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任期內遇有董事因故出缺時 ││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董│,由董事會補選之,其任期 ││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以補足原任董事所餘之任期 ││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按│為限。 ││期辦理交接。 │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 ││ │,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 ││ │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 ││ │按期辦理交接。 │├────────────┼─────────────┤│第九條: │第九條: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本會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 ││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任主席,每半年至少開會一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次,如董事長認為必要或有 ││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時, ││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得召開臨時會議。 ││,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以視 ││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但│訊參與者,視為親自出席; ││左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不能親自出席時,得以書面 ││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受 ││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 ││。 │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 如有民法第六十二│董事會需有董事過半數出席 ││ 、六十三條情形並│方可開會,出席董事過半數 ││ 應經過法院為必要│之同意方可決議;惟下列特 ││ 處分。 │別事項之決議,應有董事三 ││(二)、不動產處分之擬議│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 ││ 。 │事過半數同意之,並報請主 ││(三)、解散之擬議。 │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二、重大財產及不動產之處 ││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 分、設定負擔或變更用 ││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 途之擬議。 ││事會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關│三、購買有價證劵。 ││核備。 │四、董事長及董事之選任及 ││ │ 解任。 ││ │五、本會之解散或目的之變 ││ │ 更。 ││ │六、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 。 ││ │前項特別事項之討論,不得 ││ │以臨時動議提出,並應於會 ││ │議前十日,一般事項之討論 ││ │則須於會議前七日,將開會 ││ │通知及議程通知各董事及主 ││ │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列 ││ │席。會後並將董事會會議紀 ││ │錄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條: │第十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度,每年五月底以前,董事│本會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會應審定左列事項,函報主│月內,將當年度工作計畫及經││管機關核備。 │費預算;每年結束五個月內,││(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將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 經費收支決算。 │表,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報││(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請主管機關備查。 ││ 經費收支預算。 │ ││(三)、財產清冊(含年度│ ││ 捐助人名冊及有關│ ││ 憑據影本)。 │ │├────────────┼─────────────┤│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六十三年一│本章程訂於民國六十三年一 ││月,於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九│月,於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九 ││日第一次修定,民國一○二│日第一次修正,民國一○二年││年八月八日第二次修定,民│八月八日第二次修正,民國一││國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三次││第三次修定。 │修正,民國一○八年五月八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第四次修正。 ││令規定辦理。 │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 ││ │令規定辦理。 │└────────────┴─────────────┘

裁判日期:2019-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