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89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成功財務金融策略研究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黃華瑋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成功財務金融策略研究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二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成功財務金融策略研究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4年7 月7 日經臺南市政府核准設立,已聲請本院准予登記(登記簿第20冊、第5 頁、第301 號),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財團法人成功財務金融策略研究基金會因業務需要,經第5 屆第11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計6 條如附件修正條文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准為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變更前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財團法人成功財務金融策略研究基金會第5 屆第11次董事會會議記錄、簽到表、本院法人登記證書各1 份為證,堪信為真實。又財團法人成功財務金融策略研究基金會捐助章程第2 、7 、8 、9 、12、16條修正為如附件修正條文所示,核與財團法人成功財務金融策略研究基金會之設立目的與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而主管機關即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亦同意財團法人成功財務金融策略研究基金會變更捐助章程,有該局10
8 年11月27日南市教社字第1081380056號函在卷可參。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成功財務金融策略研究基金會之捐助章程第2 條、第7 條、第8 條、第9 條、第12條及第16條如附件修正條文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杭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方秀貞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 修正條文 │ 原條文 │├─────────────┼─────────────┤│第二條 │第二條 ││本會以配合台灣企業管理功能│本會以配合台灣企業管理功能││移轉致力於財務之趨勢,積極│移轉致力於財務之趨勢,積極││為政府及企業界財金政策提供│為政府及企業界財金政策提供││建言,提升財務金融問題學術│建言,提升財務金融問題學術││研究水準,並獎勵及協助學生│研究水準為宗旨,依有關法規││課業及職涯發展為宗旨,依有│辦理下列業務: ││關法規辦理下列業務: │㈠收集整理財務金融資料。 ││㈠收集整理財務金融資料。 │㈡建立電腦化財務金融資訊系││㈡建立電腦化財務金融資訊系│ 統。 ││ 統。 │㈢設立財金資訊、企業理財、││㈢設立財金資訊、企業理財、│ 財金政策和證券投資等研究││ 財金政策和證券投資等研究│ 室,並進行實務模擬。 ││ 室,並進行實務模擬。 │㈣研究各種財務金融策略。 ││㈣研究各種財務金融策略。 │㈤提供政府財政、金融與證券││㈤提供政府財政、金融與證券│ 政策參考意見。 ││ 政策參考意見。 │㈥促進財務金融策略建教合作││㈥促進財務金融策略建教合作│ 開發計劃。 ││ 開發計劃。 │㈦其他有助於財務金融策略研││㈦頒發學生獎助學金及急難救│ 究與訓練事宜。 ││ 助金。 │ ││㈧其他有助於財務金融策略研│ ││ 究與訓練事宜。 │ │├─────────────┼─────────────┤│第七條 │第七條 ││董事會就董事中選出董事長和│董事會就董事中選出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各一人,董事長綜理│副董事長各一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得設副│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副董事││董事長輔佐董事長執行會務。│長輔佐董事長執行會務。 │├─────────────┼─────────────┤│第八條 │第八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四年,連選│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二年,連選││得連任。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缺,董事會得另聘適當人員補││。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事會得另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前一個月,董事會應召集全體││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董事及社會人士五人開會投 ││月,董事會應召集全體董事及│票 ,改選聘下屆董事。 ││社會人士五人開會投票,改選│ ││聘下屆董事。 │ │├─────────────┼─────────────┤│第九條 │第九條 ││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兩次,必││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召開董事│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召開董││會之前十日,應將開會通知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會通知││同議案送達各董事。會議由董│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會議由││事長召集並任主席,須有過半│董事長召集並任主席,須有過││數董事出席使得開會。董事長│半數董事出席使得開會。董事││因故不能召集(主持)董事會│長因故不能召集(主持)董事││時,由副董事長或董事推派其│會時,由副董事長或執行長代││他人代理其職務。對於議案之│理其職務。對於議案之表決,││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為決議││為決議。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席,以現任董事總額過半數之│現任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同意行之。 │之。 ││㈠章程變更之擬議。 │㈠章程變更之擬議。 ││㈡不動產處分之擬議。 │㈡不動產處分之擬議。 ││㈢解散之擬議。 │㈢解散之擬議。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度結束後五個月以內,董│每年一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 │定下列事項。 ││㈠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㈠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 決算。 │ 決算。 ││㈡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㈡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 預算。 │ 預算。 ││㈢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人名│㈢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人名││ 冊及有憑據影本) │ 冊及有憑據影本) ││並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 ││,審定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 ││收支預算,必要時得提前審定│ ││。 │ │├─────────────┼─────────────┤│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四年五月│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二十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二十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第一次修│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訂於民國一○八年十月二十二│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