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98號聲 請 人 黃德成代 理 人 吳蓓靜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林澄輝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林澄輝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該財團法人於民國91年1月9日經臺南市政府核准設立,已聲請本院准予登記(登記簿第36冊、第8頁、第526號),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林澄輝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因業務需要,經第6屆第15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計6條如附件修正條文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准為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變更前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林澄輝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第6屆第15次董事會會議記錄、簽到表、本院法人登記證書各1份為證,堪信為真實。又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林澄輝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為如附件修正條文所示,核與財團法人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林澄輝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設立目的與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而主管機關即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亦同意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林澄輝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修正捐助章程,有該局108年12月24日南市社助字第1081496949號函在卷可參。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林澄輝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駱映庭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 修正條文 │ 原條文 │├──────────┼───────────┤│第七條:本會董事為無│第七條:本會董事為無 ││給職,任期三年,期滿│給職,任期三年,連聘 ││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得連任,如在任期內因 ││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故出缺時,由董事遴聘 ││,如在任期內因故出缺│之,惟其任期以補足原 ││時,由董事遴聘之,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 ││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 ││之任期為限。 │ │├──────────┼───────────┤│第十二條:董事會之普│第十二條:本會董事會議││通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需有過半數之董事出席,││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始得開會,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惟有下列│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但重││特別事項應有董事三分│大事項及不動產之處分或││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設定負擔需經董事三分之││董事過半數同意之,並│二以上親自出席,出席董││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報││之: │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 ││ 議。 │ ││二、基金之動用。 │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 ││ 定負擔。 │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 。 │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 ││ 定之事項。前項重│ ││ 要事項之討論,應│ ││ 於會議十日前,將│ ││ 議程通知全體董事│ ││ 及主管機關,並不│ ││ 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 。 │ │├──────────┼───────────┤│第二十條:本會年度業│無此條文 ││務計畫及經費預算,應│ ││於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 ││經董事會議通過,報請│ ││主管機關備查,並於年│ ││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年│ ││度經費決算及業務執行│ ││書等提請董事會審定後│ ││,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十一條:本會如因│第二十條:本會如因故解││故解散時應報經主管機│散時應報經主管機關決定││關決定之,如有剩餘財│之,如有剩餘財產悉歸當││產悉歸當地地方政府,│地地方政府,不得歸屬任││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機構││營利團體機構。 │。 │├──────────┼───────────┤│第廿二條:本章程未規│第廿一條:本章程未規定││定之事項,悉依有關法│之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令規定辦理。 │定辦理。 │├──────────┼───────────┤│第廿三條:本章程經報│第廿二條:本章程經報奉││奉主管機關核准並完成│主管機關核准並完成法定││法定各項程序後施行。│各項程序後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