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85號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王慶隆代 理 人 楊淑惠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王慶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五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7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前於民國98年間曾與債權人達成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經分期繳完第1至71期款項後,於103年底、104年初,再與各債權人達成第二階段分期還款協議,約定分180期攤還,每月繳款合計金額達18,112元,惟聲請人現年67歲,目前退休無工作收入,每月仰賴領取老人補助款7,463元、低收入戶補助款6,115元、勞保老年給付18,188元,合計31,766元維生。惟聲請人每月基本生活費14,866元,尚須負擔未成年長子扶養費7, 433元,扣除上開必要花費合計22,299元後,剩餘9,467元,已無法負擔上開協商繳款金額,聲請人之毀諾客觀上非因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使繼續履行該協商內容有重大困難。又聲請人目前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約2,692,481元,未逾1,200萬元,名下僅自用住宅1戶,又聲請人前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為此,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前為清理債務,曾與各債權人達成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第二階段並於103至104年間各債權人達成如附表所示協商還款方案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各1件、協議書11份為證,應堪認屬實。
(二)聲請人為00年0月生,現年67歲,已逾法定退休年齡,現已退休,仰賴每月老人補助款7,463元、低收入戶補助款6,115元、勞保老年給付18,188元維生,合計每月收入31,766元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存摺內頁影本及105、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又聲請人目前名下僅1筆房地,惟該房屋即為其戶籍所在地,應為自用住宅,屬生活所必須,無法變賣以供償債等情,亦有聲請人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戶籍謄本存卷可憑。應以聲請人主張上開每月領取補助、勞保給付之收入為認定其償債能力之基礎。
(三)按債務人為使其有經濟復甦更生之機會,自應以誠實及信用之原則面對自己之債務,積極勉力謀求更生償債方案,除應積極開源努力勤奮工作以增加收入償還債務外,尚須節流儉樸其生活需求而適當控制其生活費用支出,以達成勉力履行債務,本院衡諸現今社會經濟消費情形,並參考據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所公告108年度臺南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為12,388元,而該生活費標準係按照政府最近1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包括食品費、衣著鞋襪費、房租水電費、家居管理費、醫療保健費、交通通訊費、娛樂教育費及雜項支出)百分之60訂定,並參酌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3項之規定,本院認應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為債務人生活所必需,即以衛生福利部公告108年臺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12,388元之1.2倍即14,866元核算其每月之生活費用為宜。
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基本生活開銷為14,866元,經核尚未逾越上開標準,應屬合理而可採。
(四)聲請人之長子現仍就讀大學中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在學證明書為證,應認仍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且其生活費標準,亦應以上開衛生福利部公告108年臺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12,388元之1.2倍即14,866元核算其每月之生活費用,又上開扶養義務,應由聲請人與其配偶平均分擔,故應認聲請人每月扶養費須支出7,433元(計算式:14866÷2=7433)。
(五)按修正前消債條例第151條第5項(修正後為第151條第7項)但書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並未附加「不可預見」之要件,亦即該事由並不以債務人「不可預見」為必要。該項但書規定情形,僅須於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判時存在即可,不以協商成立後始發生者為限,並與債務人於協商時能否預見無關;債務人於協商時縱未詳加思考、正確判斷,或可預見將來履行可能有重大困難而仍冒然簽約成立協商,亦不能據此即認其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係可歸責於債務人,依修正前本條例第151條第6項準用第5項但書(修正後為第151條第8項準用第7項)規定之結果,亦無不同(98年第1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24號司法院民事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故本件聲請人前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協商時,縱曾高估自己之清償能力,貿然或輕率接受其所無力負擔之債務清償方案,嗣果因無法清償後毀諾,亦不能認其履行有困難係可歸責於聲請人。
(六)查依本院上開認定聲請人目前之償債能力及其每月必要支出之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即以其每月所領取補助、勞保給付收入合計31,766元,扣除每月生活基本費用14,866元及扶養費用7,433元後,僅餘9,467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9467),已不足以清償如附表所示每月應繳協商方案還款總金額,而其年邁退休無法再有工作收入,致履行協商方案有困難,應認屬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又其既無法再負擔如附表所示協商方案,應認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自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故本件更生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七)綜上所述,聲請人雖前與債權金融機構協商成立,但其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又聲請人之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支出後,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形,且其係一般消費者,未曾從事營業,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本件更生聲請,於法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杰瑞┌───────────────────────────────────────────┐│附表: │├──┬──────────┬─────────────────────────────┤│編號│債權金融機構名稱 │協商還款條件 │├──┼──────────┼─────────────────────────────┤│ 1 │台北富邦銀行 │自103年12月起,分180期,利率0%,於每月10日清償1,722元 │├──┼──────────┼─────────────────────────────┤│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自104年02月起,分180期,利率0%,於每月10日清償3,053元 │├──┼──────────┼─────────────────────────────┤│ 3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自104年1月起,分180期,利率0%,於每月10日清償730元 │├──┼──────────┼─────────────────────────────┤│ 4 │陽信銀行 │自104年2月起,分180期,利率0%,於每月10日清償470元 │├──┼──────────┼─────────────────────────────┤│ 5 │聯邦銀行 │自104年2月起,分149期,利率0%,於每月10日清償667元 │├──┼──────────┼─────────────────────────────┤│ 6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自104年2月起,分180期,利率0%,於每月10日清償1,585元 │├──┼──────────┼─────────────────────────────┤│ 7 │凱基商業銀行 │自104年2月起,分180期,利率0%,於每月20日清償1,299元 │├──┼──────────┼─────────────────────────────┤│ 8 │台新銀行 │自104年2月起,分180期,利率0%,於每月20日清償2,363元 │├──┼──────────┼─────────────────────────────┤│ 9 │安泰商業銀行 │自103年12月起,分180期,利率0%,於每月20日清償3,383元 │├──┼──────────┼─────────────────────────────┤│ 1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自104年1月起,分152期,利率0%,於每月15日前清償500元 │├──┼──────────┼─────────────────────────────┤│ 11 │澳盛(臺灣)銀行 │自104年1月起,分180期,利率0%,於每月20日清償1,170元 │├──┴──────────┴─────────────────────────────┤│合計每月應繳金額:16,94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