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46號聲 請 人 陳昱良律師即辰果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辰果有限公司破產宣告事件,聲請核定破產管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擔任辰果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辰果有限公司(下稱辰果公司)聲請宣告破產事件,前經本院以105年度破字第11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辰果公司破產管理人(嗣經移送執行案號為本院106年度執破字第2號),現破產事務已受理申報債權完畢及處分公司資產完畢,破產事務已至可分配階段。聲請人處理之破產事務事項繁雜,大要如下:1.刊登宣告破產裁定及拍賣公告於新聞紙、代墊費用新臺幣(下同)8,910元;2.受理申報債權並製作債權表及資產清冊;3.出席民國106年12月18日第1次債權人會議、107年6月14日第2次債權人會議、107年8月16日第3次債權人會議;4.委請估價公司就辰果公司動產鑑價,代墊費用22,000元;5.107年7月16日、108年1月31日、108年3月12日、108年5月17日公開拍賣破產財團所有之動產,處分資產取得所得為42,570元;經扣除財團費用後,合計可供分配餘額約為15,430元(破產人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已經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更正核定為0元)。爰請求參酌本件破產管理人管理破產事務之繁瑣程度及花費時間等各項因素,為俾利破產程序終結,聲請裁定破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二、按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得請求給付,民法第54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又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財團費用,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法第84條、第95條第1項第3款、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破產管理人固基於委任關係管理應屬破產財團之財產,惟審酌上開破產法相關規定,為使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得受分配,自應許其於破產程序終結前,向法院聲請核定其報酬。
三、經查:本院於106年11月23日裁定宣告破產人辰果公司破產,並選任聲請人陳昱良律師擔任破產管理人,有本院105年度破字第11號民事聲請卷可稽。又本件破產程序雖尚未終結,惟破產財團待處分事務僅餘本件破產管理人報酬之核定及前揭拍賣取得之分配款分配予債權人之事宜等,此有聲請人108年7月16日民事聲請狀及本院106年度執破字第2號卷宗可參,則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核定破產管理人報酬,核屬有據。本院審酌本件破產管理人所述其處理破產事件之內容、當事人所受利益程度、破產管理人擔任工作期間之長短及其付出辛勞之程度、破產管理人之地位暨分配財團之多寡等一切情形,有本院106年度執破字第2號卷宗為憑,因認本件核定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3萬元,應屬適當(至破產管理人代支出之金錢則非前開報酬之一部分,併予敘明)。
四、依破產法第8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季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慈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