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1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57號抗 告 人 林美麗訴訟代理人 李念慈上列抗告人相對人朱金城間聲請補充判決等事件,因抗告人於書狀內載明「聲明……撤銷改判」等內容,應係對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等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蔡雅惠

法 官 林勳煜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裁判案由:聲請補充判決
裁判日期:2019-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