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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1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57號抗 告 人 林美麗訴訟代理人 李念慈相 對 人 朱金城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補充判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抗告,除本編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第495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提起抗告後因未依法定程式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9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8年9月11日送達給抗告人,惟抗告人未遵期補繳裁判費等情,有民事裁定暨送達證書1份、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稽,足堪認定。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抗告人提起抗告因未繳納裁判費而有不合程式之情形,經本院定期命其補繳裁判費後仍未補正,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蔡雅惠

法 官 林勳煜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裁判案由:聲請補充判決
裁判日期:2019-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