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83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相 對 人 黄鵬愷即黄偉忠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6月21日所為支付命令、於民國94年9月28日所為確定證明書、於民國108年7月2日所為補發確定證明書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補發確定證明書正本關於「債務人黃偉忠」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債務人黄偉忠」。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另依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補發確定證明書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