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03號聲 請 人 杜江河聲 請 人 杜陳英英聲 請 人 杜信澤聲 請 人 杜明山聲 請 人 杜俊良聲 請 人 杜維傑聲 請 人 杜麗蘭聲 請 人 蔣琇玥聲 請 人 黃馨瑩聲 請 人 黃陳金葉聲 請 人 吳建璋聲 請 人 吳建銘聲 請 人 吳李金枝聲 請 人 郭玟𧃙聲 請 人 鄭福來聲 請 人 葉茂根聲 請 人 高守德聲 請 人 丁文宗聲 請 人 丁常耀聲 請 人 陳永芳聲 請 人 王滿華聲 請 人 王美齡聲 請 人 江生福聲 請 人 黃椿美上列廿四人代 理 人 林志雄律師代 理 人 林怡伶律師相 對 人即 被 告 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陳金龍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陳金龍於聲請人對相對人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本院107年度金字第8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為相對人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杜江河等二十四人以相對人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等為被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現由本院107年度金字第8號審理中,然因相對人前經主管機關限期改選董事、監察人未果,全體董事、監察人職務已當然解任,現無法定代理人,致系爭訴訟無法實質進行,爰依法向本院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之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變更登記表(見本院107年度金字第8號卷一第125-128頁)查明屬實,是相對人目前確實無法定代理人,致系爭訴訟無法進行,則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院審酌陳金龍前為相對人公司之董事長,對於公司之業務及經營狀況自有瞭解,且利害關係一致,由其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應會盡心維護相對人之權益,是為相對人之利益,及避免上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延滯,爰選任陳金龍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1項參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慈容